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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阉割”能解决性犯罪吗?
www.fjnet.cn 2010-08-11 11:48  乔新生 来源:文新传媒网    我来说两句

强奸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它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强奸犯罪不仅摧残妇女的身体,而且摧残妇女的精神。因此,各国在打击强奸犯罪的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比如,在美国的一些州禁止强奸犯与少年或者妇女近距离接触,即使刑满释放,也必须在自己的住处挂上特殊的标记,以防止妇女儿童不小心走进他们的住宅,处于危险之中。这种带有强烈社会歧视的做法,显然不利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但当地司法机关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无辜善良的妇女儿童。

现在,包括韩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正在推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采用所谓荷尔蒙疗法,通过向被告人注射睾丸酮等药物,从而使被告人失去性欲。6月29日,韩国国会以137票赞成、13票反对、30票弃权通过了“对于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为了防止重犯或者习惯犯罪的预防和治疗法案”,决定对年龄19周岁以上的被告人采取荷尔蒙治疗手段。根据这项法案,如果对儿童实行犯罪,那么,在释放出狱前两个月开始荷尔蒙治疗,最长时间可达15年。

现在非洲和欧洲已经有多个国家考虑采用荷尔蒙治疗的方法,减少强奸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而捷克和美国的一些州已经采用类似手段惩治性侵害犯罪行为。采用荷尔蒙治疗是否能减少性侵害犯罪,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的统计数据,但是,这种刑罚方法却把人们带入到刑罚技术主义的误区。

众所周知,刑罚是一种社会行为矫正制度。该项制度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行为自由,从而逐步恢复他们的人性,并且在尊重他们人格尊严的基础上,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实行荷尔蒙治疗,可能会让“被迫治疗者”感觉到自己是一个不被社会接受的特殊动物,他们的心灵会遭受致命的创伤。刑满释放之后,犯罪人表面上恢复了自由,可是,他们的性欲却无法恢复自由。这就意味着他们不可能像其他人那样娶妻生子传宗接代,也不可能像其他人那样有正常的性生活。从表面上来看,他们恢复了自由人的状态,但是,恢复的只是他们身体的一部分,他们必须时刻忍受常人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从生理的角度来看,这种刑罚比中国古代的宫刑相对人道,至少他们还保留着生殖器官,但是,恰恰是这种生理的反差,使他们精神变得烦躁不安,在处理各项事务的过程中很容易走向极端。艾伦·图灵的悲剧向人们揭示了这种刑罚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所谓荷尔蒙治疗摧残的不仅仅是行为人的身体,还包括行为人的精神。

在刑法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许多自然主义的刑罚理论。譬如,一些人认为,某些个体天生具有犯罪的倾向,通过DAN检测可以事先把这些人从人群中筛选出来,然后对他们采取特殊的防范措施,防止他们的犯罪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造成危害。换句话说,某些人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背上了沉重的“十字架”,他们的基因成为他们犯罪的依据。在这样的刑法理论指导下,某些人会成为社会特别关注的对象,成为司法机关重点看管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不能像正常人那样享受生活的乐趣,他们必须为他们的某些自然属性付出代价。

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由于文化传统不同,社会关系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各国打击犯罪的规则也不相同。即使在强奸这个古老的犯罪问题上,各国的规定也有明显的差别。现在,各个国家的刑法学家都逐渐地意识到,犯罪不仅仅是一种生理现象,也是一种心理现象,在人际交往日益复杂的社会,刑法既要考虑到惩罚作用,也要考虑到预防功能。不能为了惩罚犯罪而采取极端的刑罚措施,从而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加恐怖。(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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