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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送老婆”是商业欺诈
www.fjnet.cn 2010-08-17 18:51  季建民 李忠卿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文园路买房子送老婆”、“湖里区楼王买房送老婆”、“特价、七夕情人节买房送老婆”,昨天,有读者致电本报反映说,中介广告“忽悠”人。记者调查后发现,厦门有多家中介打出此类雷人广告(见8月17日《东南网》)。

在全民“愚乐”的时代,房屋中介行业似乎也不甘寂寞,纷纷推出“文园路买房子送老婆”、“湖里区楼王买房送老婆”、“特价、七夕情人节买房送老婆”的广告,大玩文字游戏愚弄消费者。

“买房送老婆”,在这里老婆成了物品,而且可以随着买房就可以得到赠送。这样的语言对于女性没有一丝一毫的尊重,而且对于女性的是一种人格上的侮辱和伤害。每个女性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人身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买卖妇女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把女人当物品赠送的行为又有何异?别人家的妇女不能随便赠送,难道中介公司的老板,要把自己的姐妹和老婆赠与他人吗?

经商干买卖,就要讲究一个商业信誉。用“买房送老婆”吸引人的眼球,而最终只不过是一句虚假的宣传广告。这样的中介公司,无视自己的商业信誉,愚弄广大的消费者。这种言而无信的经营者,谁还敢到他那里去买房。“买房送老婆”,送老婆变成没影的事情,在这种地方买到的房子是不是也不靠谱。

“买房送老婆”,实际上是“买房送(给)老婆”。而网上的一套金尚路国贸阳光小区的房子,标价是1万元,但是记者电话询问他以后,他又说,该小区单价最低是每平方米12000多元。中介公司大玩虚假宣传坑骗消费者,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一方面说明某些中介公司已经黔驴技穷。另一个方面也说明,某些中介公司根本就无视商业诚信和商业道德。跟这样的中介公司打交道,消费者更要睁大眼睛以免上当受骗。

中介公司的这种虚假宣传,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广告发布的规定。同时,这种广告还违反了《广告法》中尊重社会风尚的原则,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发布此类广告,并消除影响,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对于中介公司的这种明火执仗的欺诈行为,有关职能部门该管一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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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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