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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危险驾驶罪”会让监狱爆满么
www.fjnet.cn 2010-08-18 09:19  杨涛 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在刑法中设立“危险驾驶罪”是各国的惯例,比如《德国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C条醉酒驾驶罪规定,行为人基于醉酒而无法保证行驶安全时驾驶车辆的,处一年以下监禁;过失者同样根据前款予以处罚。但“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并没有让西方监狱人满为患,这就不能不提到西方国家的国情。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西方并没有类似我们的行政处罚,许多我们当作行政处罚的案件也被作为犯罪案件处理,相应的刑事处罚标准也很低,比如罚款、拘留几天也算刑事处罚。这样,许多“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可能以罚款和短期的拘禁了事。从社会角度来看,西方从幼儿起就加强了教育,防范醉驾。一位来自美国的华裔女孩在谈及中西方差异时说,“从我一年级到五年级,每个月,两到三个DARE(毒品和酒精防范教育)计划的负责人会到班级里告诉我们为什么毒品和酒精对身体有害,并且我们应该一辈子远望它们”,“而在这里,几乎我去的每一个地方,晚餐的时候,酒精到处都是”。

当然,如果担心监狱爆满就在设立“危险驾驶罪”问题上裹足不前,无疑是因噎废食,但这至少提醒我们,“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该如何确立?同时,这种标准也可能混淆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醉驾”就不存在行政处罚的问题了。那能否考虑对于“醉驾”设立一个行政处罚的标准,同时在行政处罚标准之上再设立刑事处罚的标准,以避免过大的打击面呢?

设立“危险驾驶罪”是一个新情况,设立这一新罪名前,可否考虑给普通公民一个缓冲期、适应期。在设立这一罪名后,能否缓一年实施,利用这段时间充分宣传这一罪名,以示警戒。当然,更重要的教化在于,从娃娃教起,在小学课本上就要加入防范“危险驾驶”的知识。

最后就是必须严格执法。这才能让潜在的醉驾者受到威慑,进而减少醉驾的发生。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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