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商报》开通的“醉驾入刑”讨论热线上,在大多数市民喊“好”的同时,也有市民担心“一年要多关4万多人,监狱可能装不下”。(《成都商报》8月25日)
部分市民的担心或许可以理解,他们所用的数字也是有权威出处的。据新华社报道,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不过,笔者对此却不以为然,部分市民的担心或有不少杞人忧天的成分,因为他们只看到了绝对数字,却没有考虑到它的动态变化。
我们有理由相信,醉驾入刑后,法律所具有的独特指引、预测和警示作用。事实上,公安部门自去年8月以来的严查重罚酒驾集中整治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证明了加大违法成本的积极效应。来自公安部的信息显示,专项整治开展仅4个月,2009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37%、39.6%。在今年6月11日至7月12日的世界杯期间,由于保持了对酒后驾驶的高压态势,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起数、造成的死亡和受伤人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38.7%、42.0%和42.3%。按此下降比例估计,醉驾入刑后,全国每年醉驾很有可能将降到3万起以下。
即使这3万起醉驾的当事人都被判刑,算不算罪犯剧增,会不会导致监狱爆满呢?我们不妨拿另一个权威数字来进行比较分析。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6.7万件,判处罪犯99.7万人。也就是说,在醉驾未入刑的情况下,全国每年判刑接近100万人,而在醉驾入刑后比原来增加3万至4万人,其增长幅度也不过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这能算“罪犯剧增”吗?显然,这三四万人放在全国的监狱也根本不会导致爆满的。何况,醉驾的法定刑是一至六个月的拘役,期限较短,而且都是就近由公安机关执行,不至于对看押场所造成明显压力。
说实话,笔者倒是担心,目前比较繁杂的刑事诉讼程序恐难以适应醉驾入刑后的快审快判需要。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为轻罪审判设立一套独立的司法运作模式,由于此类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简单明了,因而一般不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即可,同时可考虑由警方直诉法院,法院则设立轻罪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当庭宣判。这无疑需要刑事诉讼制度的相应改革,如此既可以避免久拖不决,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讼累,也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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