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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可外包 执法权不可外包
www.fjnet.cn 2010-09-19 09:15  曹林 来源:晶报    我来说两句

政府外包公共服务越来越成为公共行政改革的潮流,像外包网站、外包后勤、外包办公等在各地已很常见。不过像湖南邵东县那样将夜间巡逻事务外包给保安公司,还没听说过,所以引起了舆论的争议。据新京报报道,邵东县的做法是,县综治办与邵东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夜间治安巡逻协议书》,在公安干警巡逻的基础上,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将县城城区夜间治安防控承包给了保安公司。

不少人觉得“外包治安巡逻”是件很不靠谱的事,觉得保安就是没有警察让人有安全感。这种心理障碍和担心其实是没必要的,政府将夜间防控外包给保安,并不是让保安取代警察,而是一种增量,在不减少公安干警巡逻的基础上,让保安补充警力的不足,提供更多的治安服务。另一方面,保安并不会像警察那样执法,只是提供一些边缘的治安服务,所以不必担心治安会变差。

因为“外包治安巡逻”是一种陌生的事物,许多人在观念上接受不了,认为这不合法。其实正如法律专家所言,在法律上并没有障碍,既正当也合法。我国的行政改革比较滞后,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和服务外包上走得很慢很谨慎,相比之下,一些发达国家走得超前多了,不仅治安服务,甚至像监狱、货币发行都外包给私人企业了。从法律上看,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但并非一定要直接提供,也可以通过其他更有效率的方式提供像治安之类的公共品。

政府外包服务,符合“政府越小越好”、“市场更有效率”的理念。就拿邵东的治安巡逻外包来说,既解决了警力不足的问题,又降低了行政成本(外包给保安比增加警力会省不少成本),还遏制了政府规模的膨胀(不必增加编制),市场化的竞争压力还能提高维护治安的效率。

但相比建设政府网站、市政服务这样的公共产品,治安是一种很特殊、很敏感的公共服务,它不仅仅是一种产品,更涉及法律的公正执行、暴力的合法使用、社会的整体秩序、公权力的使用和公民权利的保护等等。保安毕竟不是警察,执法是一种很严格的行为,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权力被滥用、民权被侵犯以及其它冲突。所以,在外包这种特殊的公共品时,一定要非常谨慎,起码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其一,治安服务可以外包,但执法权不能外包。政府部门在向保安公司外包服务时,一定要明文界定清楚保安治安巡逻的职权范围,不能将警察的执法权交与保安,只能让其从事一些非核心、边缘性、辅助性的防控任务,像罚款权、审讯权、抓捕权、合法暴力的使用权等属于执法范畴内的权力,一定不能外包出去。让没有执法权的保安去执法,就逾越了法律的界限,会滋生许多腐败问题。

其二,服务可以外包,但责任不能推卸。将夜间的治安巡逻外包给私人公司后,并不意味着警察们晚上就高枕无忧了,出了事就可以都推到保安公司身上了。警察拿纳税人的钱,仍是公共治安的第一责任人,治安出了问题,首先要问责和追究相关政府部门。这要求政府在将治安外包出去后,一定要担当好考核者和监管者的职责。

其三,在考核保安公司时,要避免以往发生在一些警察身上的“以罚代管”、“罚款指标”之类的问题。在考核保安公司的夜巡绩效时,要尊重治安的规律,不能乱下罚款指标,要以“发案率下降多少”、“公众安全感增加多少”而不是“抓了多少人”、“罚了多少款”去考核。

界定清楚了保安的权限,并有一个好的考核制度,那么外包公共服务就是一件好事情。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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