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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生死状”的一地鸡毛
www.fjnet.cn 2010-11-10 10:01  沈彬 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据《济南时报》11月9日报道,山东建筑大学差不多2万多名学生,在校方要求下,与校方签订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被网友戏称为大学生被逼签下“生死状”,校方遭到了冷嘲热讽。

那么大学该对大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伤害、死亡负全责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理当对自己行为负责。大学是个学习的场所,校方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但并不承担监护义务,成年大学生也不需要监护人。你可以装萝莉、扮正太,但在法律上,你就是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凭什么你自杀了,或者自己跑到校外受到伤害,校方就一定要赔偿呢?!

但,社会上就有一种奇怪的思想,总喜欢把个人对自身命运的责任转嫁到包括学校在内的外在力量头上,好像“广义的政府”包办一切才是最好的。这种想法只会剥夺自由和创新精神。

去年的上海海事大学女研究生杨元元自杀事件就是个典型。这位出身寒苦的女子去年考上了海大的研究生,带着自己退休的母亲来上海读书,其以生活贫困为由要求校方安排其母亲住在学校,被拒之后,她选择自杀。

我不愿意多评价她的选择。只是,这个事被某些意见领袖冠上了“贫寒子弟上升的路被堵塞”的名头,校方也俨然成了十恶不赦的冷血者。悲剧发生之后,死者母亲要求校方赔偿35万元(校方的说法);其母亲也认为校方不是没有责任。

社会不公不能成为每一场悲剧的借口。难道校方就必须违反自己制定的住宿规定,让杨母住进宿舍?不错,她们很贫困,但是杨元元从知名学府毕业将近十年,正当这个家庭需要她作为经济支柱时,她却选择去读书,十年前读本科时,武汉大学可以照顾她,让她的母亲住进宿舍,十年后还合适吗?

总之,我们不能把自己的责任转嫁到别人的头上。

话说回来,自从高等教育产业化之后,大学的道德优势就一再丧失,大学更像是餐馆,成了服务场所,客人若喝醉酒,拿筷子当鸡爪刺穿腮帮,要求餐馆赔钱,也不是全没道理,谁叫你赚了人家的钱呢?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自然风险和责任要更高一些。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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