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捅向被撞人的八刀击中法律软肋
www.fjnet.cn 2010-11-29 15:31  张遇哲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今年10月20日晚,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岁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班途中,被一辆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撞倒。警方勘查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事后据肇事者交待,撞倒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张萌后,发现被撞者在记他的车号,他便掏出刀子,下了毒手。(11月28日《扬子晚报》)

一个如花生命的猝然凋零,已然令人神伤。然而,更令人痛心的是,逝者不是被撞死的,而是被故意捅死的。从江苏省新沂市宝马车碾轧儿童致死事件,到河南郑州奥迪车碾轧电动车男子事件,近期连续发生的肇事车辆反复碾轧伤者事件,不断挑战公众的心理底线和道德底线。如今,备受诟病的“撞伤不如撞死”更是变本加厉地演变成为“撞伤不如捅死”。如果说,前者尚披着一缕道德的外衣,打着“慌乱之下处置失当”的幌子掩人耳目,后者则彻底撕去了这仅有的伪装,露出赤裸裸的致人死地的本意。

人命关天是道德共识,发生事故救人要紧更是良心所指。然而,颇具杯具色彩的是,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已经被不少司机所熟知,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驾驶行业的“潜规则”。正所谓“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利益的驱动让道德的力量黯然失色。

诚然,有法律界人士一再呼吁,“撞伤不如撞死”乃是认识误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曾公开做出回应:“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千万不要撞死。撞死有可能属于刑法上重大交通事故,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如果故意,可能判死刑。”然而,仅靠这样苦口婆心的舆论引导,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一些人头脑中的畸形思维。因为“撞死重于撞伤”只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看到更多的反而是“撞伤不如撞死”。究其原因,法律制度的漏洞难辞其咎。

其一,故意撞死如何定罪故意杀人没有明确界定。对于故意追碾的恶劣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从严惩处甚至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缺乏规范操作,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往往把故意追碾恶性案件当成交通事故处理,肇事者大多被判处缓刑或处罚金,处实体刑的很少。比如,新沂“宝马4次碾压儿童致死”一事引发了舆论怒潮,但警方在调查后认为宝马车司机和受害人家属及亲友之间均无过节,遂作出了司机不存在“故意杀人”动机的结论。显然,对于故意撞死,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认知落差,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罪名之间没有做到有效衔接。

其二,撞伤和撞死经济赔偿存在“倒挂”现象。众所周知,撞死比撞伤情节更恶劣,后果更严重,但二者涉及的经济赔偿却刚好相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致人死亡的赔偿金一般在十几万元、几十万元,而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就与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此外还要赔偿残疾者长期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可能达百万元之多。为了避免落入车祸撞伤赔偿的“无底洞”,人们很可能会选择不道德的行为,置对方死地。

其三,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存在不足。根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也就意味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抚慰金。

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变坏,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好。与其将“撞伤不如捅死”归结为“人性恶”,倒不如在“坏制度”层面追溯根源。这是法律漏洞留下的伤疤,每每揭开都是鲜血淋漓,痛彻心扉,但它并不会因为我们的忍让和妥协而自然愈合。正是一次次的亡羊不补牢,使我们不得不面对今天的局面。还要多少鲜活生命凋零在这个背离法理和人性的冷血逻辑之中?面对“撞伤不如捅死”的公然叫板,是法律“扬眉剑出鞘”的时候了。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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