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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门”和解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监控
www.fjnet.cn 2010-12-21 09:38  潘洪其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河北大学校园飙车案”受害者陈晓凤的父亲与援助律师解除了合同,陈晓凤的家属与肇事者李启铭的父亲李刚达成和解。

据报道,事发后受害者陈晓凤的家属受到了非常大的压力,“他们家里有公务员的领导找他们谈话让他们放弃,他们在保定的时候,包括陈晓凤的爷爷,都过来做他们的工作,村支书也过来做他们的工作,让他们放弃”。律师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参谋,如果是一次正常的和解,被害人家属不大可能抛开律师与对方单独进行和解,在刑事诉讼进行当中,如果是正常的和解,也不大可能突然解除与律师的合同。从这些情况看,“李刚门”的和解,很像是一次典型的“被和解”。

公众攥紧的拳头似乎打在棉花堆里了,但人们确实不能简单责难受害者家属,何况和解也是受害人家属的权利。人们也许只能痛感于“李刚门”幕后的水太深,痛感李启铭的一句“我爸是李刚”是何等深长意味,尽管河北省有关领导郑重承诺,对“河北大学校园飙车案”肇事者一定“依法严肃处理”,尽管李刚在央视面前痛哭流涕,表示不会干扰公安部门的调查和司法机关的处理。

必须看到,这种“和解”首先只能是民事赔偿问题的和解,而不是涉及刑事问题的和解。因为,李启铭涉嫌的罪名,即使不是一些律师理解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检方批捕时使用的“交通肇事罪”,这也是一个公诉案件,按照李启铭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来看,也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罚。对于公诉案件,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决定是否有罪,该判处多少年刑罚,当事人双方只可以协商民事赔偿的多少,却无权决定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多少。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时,允许当事人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当事人双方在达成民事赔偿、被告人作出赔礼道歉后,司法机关可以对被告人不起诉、免于刑罚或者判处较轻的刑罚,但是,刑事和解必须以公平、公正、自愿为前提。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多个场合强调,在整个刑事和解的过程中,都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的一种沟通和谅解,检察机关必须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前提条件,在整个和解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控,确保和解是在符合前提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达成。按照这个要求,如果“李刚门”的和解,是在受害者家属一方不堪重重压力之下勉强达成,而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基础之上,那么,肇事者并没有得到受害人家属发自内心的原谅,也不能表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心悔罪,被告就不应享受刑事和解中不起诉、免于刑罚或从轻处罚的待遇。

比“李刚门”和解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和解对于李启铭刑事处罚处理的影响。受害人家属承受了“暗力量”的巨大压力,这种压力同样会传导到处理此案的司法机关身上,受害人家属可以因为承受不了压力而选择和解,作为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神圣职责的检察院和法院,特别是有义务“在整个和解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控”的检察院,没有任何理由说自己也无法承受这种压力。受害人的家属可以选择在民事上和解,但司法机关不能假装看不到这种和解背后的压力,做顺水人情也搞“刑事和解”从轻处理。

“李刚门”的被告人能否依法得到公正的判决,正在考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决心,考验河北有关政府部门和政法部门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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