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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房价问责,该怎么问责?
www.fjnet.cn 2010-12-31 11:12  蒋文龙 来源:燕赵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昨天,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2011年住建部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并适时会同监察部对省、市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进行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将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京华时报》12月30日)

实际上,早在2007年的全国住房工作会议上,就把“房价稳定”和住房供应及住房保障捆绑在一起,作为对“责任主体”的地方政府进行住房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明确执行不力的,要启动问责程序。

三年多过去了,房价在调控中继续疯癫上涨,畸形的房市已从一线城市急速向二三线城市蔓延,可是,至今未见一个地方官员被问责。在房地产领域内,徒有虚名的不止是房价问责,土地问责也是几近失效。多年来,土地问责也总是“高声喊,低声问”,根本没有实质性动作跟进。记得全国政协常委李雅芳在召开的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指出:2001年至2007年间,土地违法只有1%的党政纪查处风险,0.1%的刑事责任追究风险;国土资源部的一位高官也曾透露,1998年至今,县级以上的干部是因为违规违法出让土地而被处理的可谓凤毛麟角。

现在的问题是,尽管在今年10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郑重强调,对全国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凡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但由于问责机制,只是个空架子,没有实质性操作办法。尤其是,缺少制度文本的精心打磨,譬如,没有房价过高和上涨过快的参考标准,缺少问责主体,惩罚尺度等,难免导致“你调你的控,我涨我的价”。

笔者觉得,要想让房价问责这把利剑,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要打造房价过高系数文本。相比而言,国家对保障性住房政策,既容易考核,也容易启动问责机制。而房价稳定这个问题,单从字面理解起来,就比较虚幻和飘渺,操作起来也不是那么简单。显然,如果要对房价上涨过快,房价过高的地区的主要领导问责,就必须有个可供参考和操作的制度文本,这个标准起码要包括,其一,要跟当地居民收入联系起来;其二,要跟租售比联系起来;其三,国家统计局要对全国各个城市的房价上涨幅度,进行公正公平的排名。惟有多个指标的综合,才能架构好何谓房价过高和上涨过快的参数标准,从而才能对各地的房价进行准确定性。

与此同时,要拓展问责级别文本。从现行制度安排来看,只对省一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我觉得,这项公共政策,不仅要进一步明确房价稳定行政首长责任制,而且也应把问责范围,由省长进一步扩充到市长、县长,架构起三级问责机制,这样的问责,既明确了主体,也能保障问责顺利进行。

更为重要的是,还应制定好处罚尺度文本。在现实实践中,问责不仅处罚较轻,而且很多官员被问责后,迅速复出。这样的问责,形式大于意义。因此,国家层面,应制定出详尽的处罚措施,惟有明确处罚尺度,才能使问责避免流于形式,并且也能保障房价回归到合理的水平。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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