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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应利用家庭伦理滥发信用卡
www.fjnet.cn 2011-01-28 10:19  张一奇 来源:东方网    我来说两句

有一类新闻在近些年经常出现:一个年轻人经不住信用卡消费的诱惑,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持卡消费,到期账单没有能力支付。银行催款并警告追究其刑事责任,年轻人的父母虽然不情愿,但为了不让子女坐牢,还是把子女的账单还掉。于是子女继续疯狂持卡消费,父母继续无奈还款。

父母对成年子女在法律上没有偿还其债务的义务。但实际上,有哪个家长眼看着自己的孩子坐牢而不去替他还债呢?这是中国家庭的伦理,而某些银行则是利用这一点,对这类没有实际还款能力的人放松信用卡使用的审核。

2005年2月28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五)》修改了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补充了关于恶意透支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将该犯罪活动主观故意通过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样的外显行为进行确定。这一刑法修正案在传统意义上的民事借贷关系中注入了国家意志,使得银行的借贷行为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保护。

信用卡消费首先应当认定是一种民事主体间的借贷关系。它不同于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和银行针对企业的贷款(姑且将这两者称为一般借贷)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息获取方式和获取能力的不同。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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