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已自22日起施行。最高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注重体现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特点,在规范审理程序的同时突出“简便”和“快捷”,使赔偿请求人能依法及时获得赔偿。
国家赔偿意在弥补公权力不当行使带给公民的损害。如果赔偿不能便捷、及时、足额给付,对受害人而说无异于“二次伤害”。正是因为申请国家赔偿之路山高水长,才有去年国家赔偿法的大修。在这之前,公民受阻于国家求偿之路的报道屡有可见,对国家赔偿法的批评乃至声讨,也可谓车载斗量。坊间还给这部曾被认为是法治进步象征的法律起了个著名的别号,叫做“国家不赔偿法”。
在民意的压力和社会各界的推动下,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4月29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并已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申请门槛、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监督机制、支付渠道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原本那条又曲折又漫长的求偿之路,终于在纸面上大大缩短。
但法律只是静态的条文,还需要执法者的依法而为才能让它变得鲜活。事实证明,有些赔偿部门作为利益相关方,并不愿意无条件执行法律,这就是为什么最高法院也发现,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新问题、新情况”。
文头所述的司法解释就是应对那些实践乱象的产物——司法解释只是“准立法”,究其实质,也是一种“执行”,虽然同样是纸面的。在司法的行政化尚未去除之前,用上下发文的方式来推进法律的贯彻,较之“任其自行遵守法律”还要有效。
“规定”最吸引媒体眼球的是,它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自证清白”。这其实是在为过往的“第22条军规”解套。依旧法,要申请国家赔偿,必先向违法机关(通常就是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造成申请人损害的职权行为违法。问题在于,这种“与虎谋皮”的申请常常被赔偿义务机关否认——我们没违法,因此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