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 理当“自证清白”
www.fjnet.cn 2011-03-23 10:17 王琳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违法者就是强大的公权机关,它们是“虎”。让他们主动承认违法并给予赔偿,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是不敢期望的。道德自觉往往靠不住。很多时候,赔偿义务机关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一句“你说我们违法了,你有什么证据?”就把申请人给打发了。
事实上,是公权力机关的职权行为在前。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因此公权力机关理应举证说明其职权行为是合法的——这种合法,既需要事实依据,更需要法律依据。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是什么“举证责任倒置”,而是对触发国家赔偿的职权行为的必然要求。当然,赔偿申请人也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是并不因此免除公权力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如果拒绝举证或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对于赔偿申请人来说,是个好消息。但要拿到国家赔偿,仍然需要赔偿义务机关的合作。
媒体没有对“规定”的其他内容作详细的披露,相信“规定”中应该有一些程序性制裁条款。如果这些程序性的规定能够对违法机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程序做出更具体细致的规定,则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将会得到更好的维护。
王琳(海南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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