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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发疯法律不能激动
www.fjnet.cn 2011-03-30 17:34  朱永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刑法》是依照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以看到,《刑法》中所指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个广义词,并非单指“瘦肉精”,“三聚氰胺”同样也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山东印发的这项“告示”,容易给公众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只有使用“瘦肉精”造成严重后果才会被判处死刑,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读,也不利于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惩治和打击。

通过媒体曝光,瘦肉精问题引起国家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公众也对市场上的食品安全产生了很多担忧,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监管,依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严惩,是完全有必要也符合公众的心理,但是,人们看到长期以来,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疏于日常监管,运动型的管理思维还或多或少的成为一种习惯,从乳制品中的三聚氰胺到到眼下的肉制品中的“瘦肉精”,他们都不是短时间内形成的,之所以最后形成了“事件”,正是暴露了我们日常监管的疏忽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实际上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很多,经媒体披露的诸如苏丹红、皮革奶、增白剂、酱油精、地沟油等等,这些尽管没有形成大的“事件”,但同样也需要依法治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需要法律严惩,强调使用“瘦肉精”可以被判“死刑”,依然暴露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惯性。或许,瘦肉精的问题解决了,但我们不能不担心还会出现其他什么“精”,到时候还会拿什么“刑”来震慑。

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该依法严惩,笔者十分赞同不久前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联合439名代表共同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严刑峻法杀无赦、倾家荡产一场空”。对待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法律应该持之以恒“严刑峻法”,不能因为某一种危害严重,法律就产生“激动情绪”,这也有失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人可以因为某些问题而产生情绪,法律面临一切犯罪都应该保持“淡定”,否则,执法不严或是严过了头,都是一种违法。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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