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一辆载有520只待宰狗的卡车,在高速公路上被动物保护志愿者拦下,随后大量动物保护志愿者和组织赶往现场。警车称志愿者行为已经影响正常经营生活。(4月16日《新京报》)
动物保护志愿者爱狗无可厚非,解救即将被屠宰的狗狗,爱心可鉴,行为可贵,精神可嘉。不过,在笔者看来,以“拦劫”方式阻挡肉狗被屠宰,纵然其动机和目的是好的,是出于爱心,是为了保护小狗,但是行为在实质上已经属于不能支持的违法行为,是以小爱心失大爱心之举。
首先,众所周知,目前在我国,不管是屠宰肉狗,还是食用狗肉,都属于合法行为,屠宰和食用肉狗都属公民的合法私权,任何人神圣不可侵犯。另外,屠宰和食用并不被大多数认为是侵犯动物权的行为,绝大多数中国人认可和接受这种行为。从这个角度说,作为普通公民没有公务人员的执法权,阻止其他公民合法屠宰和食用肉狗,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事的是一件不被社会接受的事情。
其次,贩运和贩卖肉狗是合法行为,购买的肉狗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只要证件齐全,就受法律保护。动物保护志愿者为避免肉狗被屠宰,中途“拦劫”运狗车,并抱走车上的部分“重症狗”,虽然此举是出于爱心,是为了保护小狗,但是行为在实质上已经属于严重违法的抢劫行为,公开抢劫他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给予制裁也不冤枉。
最后,在高速路口“拦劫”运狗车,双方僵持不下,不可避免的给交通造成影响,甚至是严重的交通堵塞,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小觑。从这个角度说,如果说爱狗和保护狗是爱心,但是交通堵塞和牺牲他人的交通便利则是失去爱心的表现。
言而总之,作为公民有爱心是社会进步之举,也是好事,但是不能以爱心作为从事侵犯他人权利和违法事件的借口,任何爱心的表达都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规则为前提,否则,爱心就不是真的爱心,爱心之举也不会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从长远角度说不利于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笔者认为,与其以违法“拦劫”运狗车,不如多多宣传动物保护思想,呼吁普通人少吃狗肉、少吃动物肉,只要广大市民不是肉了,动物自然得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