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条让一喜一忧的新闻,放在一起很有意思:
重庆检察院承办的“法治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重庆巡展”已在5月16日开幕,这是首次以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全国性展览。(5月17日《重庆晚报》)
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施行之后,已产生了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处以限制减刑的案件。但是,贪污受贿罪未被纳入此次修正案限制减刑的范围,引发了社会担忧。(5月16日《瞭望东方周刊》)
如此对比,可否如此理解:一边是对渎职侵权犯罪进行高调的全巡展,一边是贪污受贿罪未被纳入此次修正案限制减刑的范围;即,一边是显示对吏治的隆重宣传和严治决心,一边是对官员贪污受贿罪采取宽容这态;即,在打击官员的犯法犯罪上,宣传上搞得很有声有色,制度设计上却躲躲闪闪。如若是这样,无论如何宣传,也不能让官员有太多的畏惧,因为,制度上设计已经给他们铺就了低成本的犯罪机会。
从定义上看,渎职犯罪和贪污受贿罪是不一样的,但两者都发生在在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权,甚至滥用职权的结果。都应该在制度设计上给予“精确打击”,而所谓“精确打击”,就是要“精确量刑”,只有“精确量刑”,才能“精确打击”,让犯罪无处可逃,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倘若做到这一点,那么宣传就能起到杀鸡给猴看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倘若做不到这,再怎么宣传也收效甚微。
我们知道,要说做警示宣传,谁也做不过朱元璋,他把贪官进行“剥皮食草”给其他的官员现场观看,这种血腥残忍的宣传警示无人可及,吓得官员面如土色,但明王朝贪腐之盛,历史上有名。因此,靠制度而不是靠宣传,是人类无数反腐尝试后得到的最可靠的办法。
我们当然承认,这些年,我们在吏治上确实下了很大的功夫,中央领导三番五次强调,严打一轮轮进行,宣传教育长抓不懈,但效果并不太理想,贪污受贿、渎职侵权屡见不鲜,且贪污受贿数额越来越庞大,渎职侵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责任事故越来越突出。
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后的服刑最短年限达到27年以上,可是贪污受贿罪未被纳入此次修正案限制减刑的范围,不能不令社会担忧。
从这样的刑法修改,我们固然看出对人道、文明的主流价值的尊重,但却看不出对吏治从严整治的信号,相反,一方面提倡慎杀、少杀,减少死刑,一方面在生刑上不进行限制减刑,留下了人为操作的空间,不能不令人担心,一些被免死的贪腐官员,则会利用各种手段和资源,获得各种各样的减刑机会,出现量刑不精确的偏差。这样,沿着“免死-减刑-假释”的路子走下去,很快就会变成“老子又是一条好汉”,最终损害司法公正。
事实上,按照刑法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是,近些年来,官员因贪腐被判死刑的很少,被立即执行的更少,甚至连贪污上亿、上十亿的官员都被免死。而据官方报道,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这确实大大削减了官员的违法成本,以至于让官员不惮于“前腐后继”。
预防贪腐,从严吏治,就要按中央的要求,使贪官“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这要靠司法的“精确打击”,而宣传教育只能是辅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