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大量车企及行业协会表示压力巨大。(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08版)
尽管四部委给出的只是个语义模糊的“限期”字眼,但国内各省市电动自行车均停止发放车牌的事实,已让大量车企及行业协会再次感受到“山雨欲来”的味道。此种忧虑,早在2009年岁末,国标委一声令下出台“电动摩托车标准”,将大多数超标电动车划入了机动车行列时就曾有过。彼时,闹得沸沸扬扬的电摩国标最终以国标委宣布涉及电动自行车部分内容暂缓实施而告一段落。
可如今,电动自行车新标“未娩”,四部委便不由分说地限期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此举有三个方面欠妥。一则,“超标”的依据是“旧标”。是在年产量只有5万多辆、技术也不成熟的大背景下提出的。而今,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出行距离的延长,无论从速度上还是重量上,旧标准都已不能满足需求,出台淘汰“超标”新规,是在一个错误之上又犯了一个错误。
二则,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低估民生痛感之嫌。如今的电动自行车凭着奇巧、快捷、经济的优势,遍布全国各地大街小巷,惠及1.2亿的消费人群,而其中,据说90%的车都属于“超标”之列。不仅如此,庞大使用群体的背后,还牵涉到2000余家整车生产企业的发展——你要淘汰“超标”电动车也可以,总不能断我生路吧,“出于利益考虑而对电动车痛下杀手”传言会再次甚嚣尘上。
三则,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绕过了民意。或许,淘汰“超标”电动车从维护交通秩序的角度来讲是存在部分合理性的。但问题是,从新规的内容来看,其事先并未征集民意,也未开相关听证会。此举更像是决策者欠周密考虑、详细论证,一拍脑袋就决定了的事情。但经验早就证明,假如出台的政策不事先拿出来说道说道,本身就“先天不足”,那么接下来,“后天失调”、剪不断理还乱,几乎就是必然的了。
- 2011-03-30台州血铅超标事件非儿戏
- 2011-04-12电动汽车市场仍不宜夸大
- 2010-09-01超标电动车"免死",惠州交管羞煞多少人
- 2010-08-17电动车回购,莫折腾群众
- 2010-05-12电池租赁是推广电动汽车的唯一出路
- 2010-04-22电动自行车不是交通拥堵的替罪羊
- 2010-04-08电动车限行需要组合拳
- 2010-04-08在此回应白痴所说电动车制动不好的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