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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陪伴过时的高温立法慢慢变老
www.fjnet.cn 2011-06-22 07:37  刘凯玲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深圳6月21日的最高气温蹿上35℃,高温天气下仍有不少劳动者在烈日下挥汗如雨工作。按照规定,6月至10月用人单位应给室外和高温作业的员工发放每月150元的高温津贴,记者近日调查发现,部分员工没有拿到高温津贴,有些员工的高温津贴“打了折”,还有些员工“从来没听说过”高温津贴。(6月22日《深圳商报》)

高温天气离我们越来越近,能否拿到高温津贴,享受到高温权利,无疑是劳动者关注的现实问题。在我看来,面对高温天气,一方面气象部门要做好天气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关心高温下的劳动者,给他们送去制度清凉剂。

按规定,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不得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高温关怀,支付高温津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好多地方都出台了保护劳动者高温权利,发放高温津贴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劳动者高温权利的重视。但是,近年来,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调查显示,多数机关与大型企事业单位为员工发放了高温津贴,但一些中小型私企没有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差距很大,每月从数十元到上千元不等。受高温伤害较少的空调房工作群体,可享受优厚高温津贴;而受高温伤害较大的露天作业者,获得的补贴反而很少或根本没有。深圳有些员工“从来没听说过”高温津贴就是佐证之一。

在习惯思维里,高温津贴只是一种单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坏由单位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因素决定。再加上单位与职工之间地位不对称,除非单位主动发放,职工一般不敢找单位要高温津贴,或者对津贴数额提出异议。由于高温津贴以福利形式来体现,没有成为员工的权利,也没有引起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

据了解,不少国家制定了整套应对高温的劳动保护法律。而我国在高温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暂行”了51年之久,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具备强制效力,根本不能保护高温劳动者的权利。而《劳动法》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又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高温保护缺乏强制执行力,劳动者没有与老板叫板的底气。

虽说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在2007年7月经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是由于缺乏处罚细则,通知精神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到底该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呢?我认为,这不能寄希望于用人单位的利润血管里自动流淌道德血液。几个部门高温时节发一个通知,弄一个规定,也未必就能帮助劳动者兑现高温津贴。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有赖于高温立法,但是高温立法一直呼之不出,劳动者伴随着过时、残缺的高温法规慢慢变老,令人遗憾。

虽说高温立法不会一蹴而就。但是政府应该思考:制度给了劳动者向高温说“不”的底气没有?切实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政府应该有所作为,而且刻不容缓。在高温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发通知,限制高温作业,规定地方高温津贴标准,虽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但是至少表明一种态度,给劳动者送上了制度清凉剂,还可以为国家高温劳动保护立法准备条件,积累经验。

制度的生命力关键在于执行力。相关部门一旦发了通知,定了制度,就要千方百计落实,相关执法部门一方面主动出击,到一线查处没有兑现劳动者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劳动者投诉,处罚违规单位,并在媒体进行曝光,促使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高温权利。如果制度执行缺乏刚性,有关部门对高温津贴的重视可能只剩下“以通知落实通知,以文件落实文件”。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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