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当然不冤,那是典型的交通肇事转化的杀人灭口案。李昌奎案事实也很清楚,其故意杀人与强奸的犯罪事实均已获一审、二审法院确认。报道中称,李昌奎在王家厨房门口将受害人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尔后用锄头将王家飞敲打致死。当时在场的王家红年仅3岁,亦被李昌奎倒提摔死。而后李又用绳子将姐弟二人脖子勒紧。援引一审判决中的认定,“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二审法院为何基于相同事实而改判李昌奎死缓?据称,是因“李昌奎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受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因此,对李昌奎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刑法的确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非自首后的必然选项。药家鑫也被法院认定有自首情节,他并未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有两种例外情形不适用于从轻: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而李昌奎身犯两项重罪,且致死两人,案发后又潜逃多日,用“罪行极其严重”形容一点不为过。
赔偿减刑更为荒唐,刑事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了实质损失,本就应赔偿。如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应强制执行。不能因法院执行不力,而以减刑这种牺牲司法公正的方法诱使被告人承担赔偿义务。在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上,理应对消极赔偿或拒绝赔偿的被告人加重刑罚,而不是相反。
在药家鑫案中,不乏法律人士批评舆论影响司法。在多数公众看来,舆论紧逼至少保证了司法公正没有缺席。其实,真正的司法公正无惧于舆论压力。而对李昌奎案,由于之前舆论甚少关注,就出现了失之于法也有悖常理的“改判死缓”。这是否正说明了:可怕的并不是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独立,而是无舆论压力影响即无司法公正。若司法公正成为个案判罚的常态,舆论又如何能影响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