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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规“通知单位”?不可取!
www.fjnet.cn 2011-07-29 08:17  冯海燕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贵阳交警部门加大力度对行人、机动车不文明行为进行整治。行人乱穿马路,如是在职员工,交警将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昨日,交警在老客车站查处一名多次推着推车在高架桥汽车专用道上逆行的妇女,对这名无工作单位的交通违法行人,交警到其家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贵州都市报 7月28日)

据笔者所知,计生违规是可以与单位挂钩的,而且处罚也挺严重。像笔者所在的教育单位,若有人违反计划生育不仅本人遭遇多种处罚,而且该违规人员所在单位的全体人员,年度考核都遭受牵连,降低一个等级。但是这个在交通违规中是否适用,值得商榷。

首先,交通违规不不同于计生违规。后者当真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违规现象有目共睹,违规者身份也清清楚楚,无需大费周折去核实。前者违规地点处于流动性较大的马路街头,“单位职工”的定性比较麻烦。如若违规人员否认自己是单位职工。又声明身上没带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交警如何处理?如若交警一一电话联系去核实违规人员身份,一两个违规也罢了,如若一天碰到四五个这样的人物,交警是否有那样的时间与耐心?交通部门的人力够不够?会不会影响其余违规现象的发现?

其次,即使通知到单位,效果也不一定很明显。一般而言,除非是遭受“株连”,不然同个单位的人员,基本上都是惺惺相惜的。单位知道了怎样呢?批评教育会比交警部门更有震慑力吗?组织所在单位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的动机是好的,但是如果交警部门不能积极参与,单位的积极性恐怕也会大打折扣。

“通知单位”不是教育违规的“杀手锏”。而是给交警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所以,如果交警部门没有足够的准备,这一招不仅没啥用处,而且,该操作的可能性、持久性都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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