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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婚姻法解释(三)打补丁
www.fjnet.cn 2011-08-15 12:41  肖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出台的新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人民网北京8月12日)

首先这个司法解释,合法强调了保护了婚前私有财产,是宪法的具体体现,这是一个进步。但是现实中这类婚姻纠纷的出现,这个司法解释在注重解决这类问题的时候,又产生了新的问题,新的司法解释实现了三个保护:

一是对富人的婚姻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城市,这个司法解释确实很好地解决了,一些人依靠婚姻来谋取财产的漏洞,确实有很多贫困女性,看中富人的住房等财富结合,又利用原婚姻法中的漏洞,离婚获取财富。新的司法解释明显斩断了这个跳板,这一补丁较好解决的了这类问题。是明显的对富人婚姻中的一种保护。

另一类是男人婚姻的保护,这我国在广大的城乡,农村更为广泛,女人家给男人是主流婚姻,男人需要有一个结婚的处所,才有可能实现婚姻之实,而这完全是婚前的行为,如此解释,将会使广大的妇女陷于更加被动,这和是一种对男人婚姻保护的司法解释。

上述两种现象城乡皆有,说的再仔细点,现实婚姻中,男人处于主动地位,在婚姻过程中,自古至今约定俗成的是女方陪嫁装,而这些嫁妆价值也不菲,他们也是女方家长的一生积蓄,但是他们在商品社会中体现的是一种消费品,会在婚姻中很快折旧完毕,甚至消耗殆尽;而男方的婚房,则是耐用消费品,更是在当今社会中处于耐用消费品的宝匣中不断增值,离婚中也是男人处于主动地位,新的司法解释,将使被动一方更加被动,完全是一种对婚姻中的强势一方对强势的保护。

新婚法解释三的出台,看似那些食肉者很有谋,但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和高院认识的问题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其影响甚至超过婚姻法解释三的保护范围,因此这是新婚三存在的高危漏洞,他影响的将是大多数婚姻的稳固,如果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那么新婚姻法动摇的就是社会的稳定的基础,这样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取到的不是对大多数人的保护,而带来的是灾难。

即使新婚姻法解释三有存在的必要,婚前一方家长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婚姻的形成,难道不是婚姻中的共有财产?试问高院何时出台补丁?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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