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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应尽快与国际接轨
www.fjnet.cn 2011-08-16 00:00  陈天宇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自渤海漏油事故发生以来,康菲公司一直躲躲闪闪。到了8月12日下午,康菲公司媒体见面会在两度推迟后,才以网站公告形式,称油基泥浆总量由原来预计的1500桶增加到2500桶。同一天,国家海洋局也发出公告,指责康菲对B平台溢油处理工作敷衍塞责、治标不治本,措辞极为严厉。有媒体称,从康菲公司的举动来看,以懈怠、傲慢、敷衍等词汇来形容并不过分。

  此前,对于渤海漏油事故,法律界解读: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方面的原因,肇事的康菲公司的赔偿将不会超过35万元。这样的处罚,对康菲这样气壮如牛的大公司一点都没什么威慑力。目前漏油事件造成的后果已经危及海洋水产养殖,渤海湾许多渔民养殖的水产品已大量死亡,渔民的法律诉讼遇到困难。渤海漏油事件挑开了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的脓疮。对比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英国石油公司为漏油污染付出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并在漏油事件发生后不到半年内就顺利运作。应该说,美国《1990年油污法》为此类基金的运作,以及其他应急处理环节提供了框架和机制保证。

  从事能源与环境法工作的美国约翰·W·格雷格律师认为:“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是制止漏油和污染事故的重要前提。”我国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罚不力,难以发挥威慑作用,除了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法不力外,更在于立法滞后,法律缺乏惩罚力度。而在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的法律为什么迟迟未能与国际接轨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环境保护是重视的。2006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有关环境污染的问题时说,我们多次强调,中国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要给子孙后代留一片青山绿水。遗憾的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尚未得到有效地控制。在我国的不少地方原来清澈见底的河水没有了,蔚蓝色的天空没有了,清新的空气没有了……

  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之所以缺乏前瞻性和惩处力度,究其原因,一是怕影响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担心经济上不去,在引进或审查项目时,明知有些项目可能造成污染,依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连已有的法规都难以落实,更不用说去推动更加严厉的法规制定了。环保法规执行难,也影响了立法部门的积极性,导致新的更加严格的法规难以出台。民间虽有一些呼声,但往往也是当自身受害时比较激烈,一旦与自己无关,许多人也会希望不要因为所谓的环保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二是阻力太大。因为环保立法惩处的对象不是普通的老百姓,而是那些投资办企业的人和相关的政府部门,真正执法起来,难度相当大。三是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往往不如钱来得那么快,而且受影响者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就让一些人存有侥幸心理。在许多经济落后的地方,为了能尽快摆脱困境,不少人愿意冒险,饮鸩以止渴。

  渤海漏油事件为我们敲起警钟。在我国有着大量外资企业的情况下,在我国不少国有和民营企业缺少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情况下,为了民族利益和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没有理由继续让环保立法滞后。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经验,未雨绸缪,让立法走在重大污染发生之前。在加强立法的同时,更要加强执法的力度,发挥法律的惩戒教育作用,有效遏制环境不断污染的势头,真正给子孙留下一片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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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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