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对于公民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等5类案件,法院应该受理。
政府信息公开,就是落实公民的知情权。没有知情权,公民的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等其他权利就无法落实。因此,2008年5月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就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条例》一实施,政府部门就会自觉地公开政府信息。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往往以国家秘密等种种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或及时公开,公民一旦诉诸法院,法院往往以“非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导致公民投诉无门,加大了公民依法维权的成本,客观上纵容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像河南“天价过路费案”,被告时军锋的辩护律师王永杰先后向河南省交通厅、省政府、省发改委申请公开中原高速涉案路段收费标准等信息,但仅得到交通厅对24项申请问题的少量答复。
尽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对于政府拒绝信息公开怎么办的问题,《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无可诉性而难以落实。一般而言,拒绝信息公开,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进行处分,也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并无可操作性;那么,最大的可能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样一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还是主要靠权力自觉,或者由上级权力对下级权力约束,这显然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悖,不是法治社会的常态。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拒绝公开或拖延公开依法应该公开的信息,不但因为这样做风险小、成本低,而且还可以从中得利。比如,一些政府执法部门擅自制定红头文件,随意定价、涨价,设定罚款事项,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一些地方公开“三公”经费等公共财政开支像挤牙膏,主要原因也在于维护一些人的既得利益。
中办、国办不久前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
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不但是法治理性的回归,也是对一些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督促和问责。只有坚决追究有关部门不依法行政的相关法律责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才可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