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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坚持形式理性第一
www.fjnet.cn 2011-08-17 00:00 彭兴庭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这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要坚持形式理性(形式合理)第一的原则。所谓形式理性,就是在事先制定好的一般性规则基础上作出决定。坚持形式理性,在立法阶段,体现为使法律本身符合法治的要求;在司法阶段,体现为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处理案件。它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的主观随意性,维护司法公正。形式理性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因为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制度本身的可预测性和安全性。
根据物权法,像住房这类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假设房产证上写的是甲的名字,即便乙是配偶,即便有一万个理由,乙也不能获得房产的物权,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并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变更登记。至于婚后共同还贷,如果仍没有进行产权变更,那么,夫妻双方共有的,仍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基于共同还贷及房产升值而产生的财产收益。婚姻法对离婚后财产归属的规定也应与物权法相一致,以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和谐。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两法的一种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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