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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应优先保护
www.fjnet.cn 2011-08-17 00:00 陈小二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这个司法解释有偏袒强者之嫌,没有充分考虑女性在社会上的弱势地位和在家庭付出的特殊劳动。
不可否认,当今社会仍是男性占主导地位,大部分女性在教育、就业、升职等各方面,要遭受不同程度的歧视。并且,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离婚后的女性,再婚的机会要小于男性。司法解释忽视了女性为家庭付出的“隐性努力”与她们创造的“无形财产”。女性在生育、抚养子女、家务劳动中所付出的艰辛,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美国薪水网在调查了400名全职家庭主妇后认为,妇女每年为付出的家庭劳动应获得13.41万美元。按照这种计算方式,婚前无房的女性凭啥离婚的时候不能分割房产呢?对一名没有主要过错的女性来说,在人生的黄金时期,把感情与青春奉献给了家庭,离婚时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公正原则与保护弱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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