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公租房建设。会议要求,公租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租金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
“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国务院会议对于公租房适用对象的这一界定,无疑让人倍感欣慰。这意味着,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的保障范围,已经上升为明确的国家政策。同时它也意味着,以实现“住有所居”为根本目标的我国保障房制度,正在逐步打破户籍藩篱,日益成为一项不分城乡地域界限的全民性保障制度。
众所周知,此前我国的各项保障性住房政策,无论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廉租房,虽然也有一些地方做过向外来务工人员开放的尝试,但总体而言,事实上都是有着一定的户籍界限的。其保障范围一般主要局限于本地人员,并没有完全向外来务工人员开放。
当然,在为“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感到欣慰的同时,也要注意到,从全面充分落实这项保障房政策,以及不断完善深化保障房的全民保障能力的角度看,这项政策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只是事情的一个开始,接下来还有许多值得和需要进一步期待的地方。
比如,首先要期待的便是,“在城镇稳定就业”这一“外来务工人员”前提,能得到更为明确具体并且是相对宽松的界定。从此前一些地方的做法来看,这种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稳定就业”要求,在现实中往往显得比较严苛。如常常不仅有较高的就业年限要求(3-5年甚至更长),而且还有严格的劳动和社保要求(须签订有长期劳动合同、一定年限的社保缴费记录)。这种过于严苛的“稳定就业”条件,显然既不利于“外来工申请公租房”的充分落实,也仍在事实上构成了一种基于户籍的就业歧视。
其次,还应进一步期待,“外来工可申请”的保障房范围能不断扩大,不仅局限于“公租房”,而且能进一步扩展到包括经适房、廉租房在内的其他保障房领域。这样一来,保障房制度就将整体性地真正成为全民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房”的公平保障程度、成色,势必得到根本性提升。
最后,值得进一步期待的还有,公租房在保障房中的结构比例能不断加大,供给数量能更加充裕,同时租金又能尽可能低廉。我们知道,2010年的1000万套保障房的结构是:400万套棚户改造房,200万套经适房和“两限房”,160多万套廉租房、220万套公租住房。与需求公租房的庞大外来务工群体(仅农民工便超过2亿)相比,这样的保障房供给结构还有很大改进的余地。另外,仅“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公租房租金,也有偏高之嫌,对农民工群体应给出更具针对性的更体现公益的定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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