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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面思考

www.fjnet.cn 2011-09-27 17:37  陈天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这些年来,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名二代等频频惹事,经常“暴红”媒体,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以对这些讨人嫌的“强势二代”狠拍一砖头为快。这次“李某某事件”的轰动,其实就是这一社会情绪的产物。我对民众的情绪是理解的,然而,我既深为社会不同阶层间关系的撕裂而担忧,也为所谓“强势二代”的教育问题而担忧,更为当今这个“焦(焦急)郁(郁闷)碌(忙碌)”时代人们的急躁、狂暴而担忧。

假如,李某某不是李双江的儿子,只是一个普通人家的孩子,这样一类打架之事,社会上应该并不少见,似乎也不会引起人们的如此关注,就因为他有了一个名人爸爸,结果就造成了如此巨大的社会反响。作为一个老教育工作者,我懂得这种群起而攻之的巨大社会压力可能给孩子造成的心灵伤害。要是我们退一步想,这样一个年龄未满16岁的小孩,出了这样的事,撇开他的出身,不管他是谁家的孩子,我们都不应该对他放任纵容,而应对他心存善念、治病救人、挽救教育。

实际上,对于这样年龄的小孩,我国法律是有着明确保护措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这一法律规定看,即使李某某违法犯罪,也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对应该矫治的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其第一款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其第三款为: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按照这一条法律条文,李某某的行为充其量只是属于应当给予矫治的严重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从这一法律规定看,李某某即使已经犯罪,媒体上关于“李某某事件”的那种疯狂的曝光和讨论,都是有违相关法规的行为。

“李某某事件”有必要引起社会的反思。作为一个正在追求和建设法制的社会,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认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依我看,我们既需反对强势阶层利用自己拥有的巨大经济优势、社会优势、政治优势、话语优势等扭曲法律的公平公正,剥夺弱势群体所应当享有的公平正义;也应当克服广大民众心里普遍存在着的希望自己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的畸形心态。对于普通的百姓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是一根用来打击别人的棍子,在自己处于劣势时才把它挥舞起来,而当自己不需要时就视而不见或藏匿不用。如果这样,其结果只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离我们越来越远,自己所希望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离我们越来越远。

换一句大白话:谁家的孩子都是孩子,善待别人家的孩子,就是善待自己的孩子。(福建日报)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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