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德”要轮训更要立法
www.fjnet.cn 2011-11-04 17:29 何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国家公务员局近日发布《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十二五”期间,国内全体公务员将进行职业道德轮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职业道德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四大专题以及典型案例三大部分。基础知识中包括中国古代如何加强“官德”修养的内容。(11月2日《新京报》) 按照世界各国的通行准则,公务员应当具备高于普通人的道德水准,“官德”标准要高于“民德”,为全社会的道德规范作出表率作用。然而,当下不少公务员道德败坏,不但不以最高道德水准约束和要求自己,相反以普通人的道德标准作为行为参考,甚至违背最基本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同时,许多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已经表明,公务员精神上的堕落,世界观的扭曲,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错位,道德沦丧是导致官员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这个角度说,对全体公务员进行道德轮训确有必要,对预防腐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在整个官场和整个社会中营造出一个为政清廉、“不想腐败”的良好环境。 不过,作为公务员,笔者认为,既要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进行轮训,更要走公务员道德法制化道路,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进行立法,要让“官德”成为法律条文,成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的紧箍咒。 众所周知,一方面道德不具有强制力,公务员违背了道德不会受到太多、太重的惩处,官员背离道德成本很低。从这个角度说,靠公务员自身的道德自律本身就很不靠谱。另一方面对公务员进行职业道德轮训,但是不等于就一定可以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准。退一步说,通过道德轮训,即使提高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但是对预防腐败的效果也相当有限,毕竟个人的道德在经济等诱惑面前往往不堪一击,很多案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对“官德”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务员的道德水准,约束公务员从政道德规范,具有强制力,从而产生更强的约束力,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只要公务员背离了法律规定的道德要求,就可以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予以惩处,提高公务员违背道德的成本。 事实上“官德”立法是很多国家的经验做法,比如美国就从上个世纪60年代先后出台过多部有关公务员道德的法律法规。1961年肯尼迪总统颁布了第10939号行政令,提出了政府官员的道德标准指南;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从政道德法》,对换届交接、官员任命、选举、募捐、游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1989年,老布什总统签署了国会通过的《从政道德改革法》,并出台了系列配套法规;2002年美国发布《行政官员道德行为准则》,对公务员的日常道德规范以法律形式进行约束。从这个角度说,我国对“官德”立法可以参照外国的经验做法。 当然“官德”立法,首先哪些道德行为和准则公务员必须恪守,应当经过社会的广泛讨论,达成共识,不应让存在争议的行为列入“官德”严禁范围。至于有些公务员觉得“官德”立法太严,接受不了,完全可以辞职不干,俗话说的好,“进了厨房就别怕热”,“怕热就别进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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