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被处决主人也不能免责
www.fjnet.cn 2011-12-26 16:43 程绍德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为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早在2007年,厦门就出台了《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二十一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我们看到,个别养犬人不仅对这些规定却置若罔闻,擅自饲养烈性犬,而且自己饲养的烈性犬无故咬伤他人,也拒绝承担责任。他们对自己豢养的犬只关怀备至,而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却视若草木。 之所以会如此,固然是缘于个别养犬人公德意识较差,但我认为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就拿厦门来说吧,虽然有对养犬人行为进行规范的养犬管理办法,但只要犬只没闯祸,一般没有人会跟养犬人过不去。即便恶犬咬了路人,大不了包赔对方医疗费用。当然,这还要看养犬人愿不愿意承认,有关部门和受害者愿不愿意去较这个真。 咬人的虽然是犬,但这犬其实也是其主人管理不善而制造出来的“凶器”。因此,恶犬咬伤人,除了让肇事犬付出应有的代价之外,对犬主人的责任追究,不能仅仅停留在赔偿医药费损失的层面上,更不能因为肇事犬已被处决就放弃追究养犬人的责任。 在美国法律中,有个著名的“三吠”原则,即在居民区内犬吠超过三声,狗主人就要受到相关法律的惩罚。纽约市的《恶犬法案》还规定,因为狗主人的放任或疏忽导致狗伤人事件发生的,狗主人要被判处90天的监禁。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本身就没有这么严厉,如果在执行上再打折扣,就无法规范养犬管理。实际上,目前的养犬管理办法如果能得到很好的落实,相信也不至于频频出现恶犬伤人,更不会出现被犬咬伤还要通过打官司来讨要医药费损失,甚至是根本找不到肇事犬主人的尴尬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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