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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农民合法财产权利不能法条互掐

www.fjnet.cn 2011-12-28 09:37  罗竖一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但在现实中,农民等群体的合法财产权利,却屡屡被强势力量剥夺。也就是说,各种强势力量往往有法不依。

当然,各种强势力量也能拿出一些法规来。譬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各种强势力量可以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剥夺”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不可否认,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事实上由于法条互掐,所以包括农民等在内的弱势群体,在现实中其往往会被各种强势力量所挟持。

换而言之,包括地方决策层、房地产开发商等在内的强势力量,可以借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下位法的护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上位法置之脑后,而大行剥夺他人合法财产权利之道。

由上述可见,确保农民合法财产权利,不仅在于出台“相应法规”,还在于需要进一步激活能更好地确保农民等群体合法财产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上位法,而2012年出台的“相应法规”亦不能跟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条互掐。否则,确保农民合法财产权利,基本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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