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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积极意义

www.fjnet.cn 2012-01-18 11:28  刘武俊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首批共4个指导性案例,可作为审判依据。这意味着法学界呼吁多年的案例指导制度进入实际运用阶段。

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编选案例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法院审判工作。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专门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指导性案例特指由最高法院发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法官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这些指导性案例,并可用作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

所谓案例指导,是指经过有关程序审核,并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对今后的案件处理能产生一定示范指导意义的案例,经正式渠道公开发布后,对今后法官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作用。案例指导的主要特色就在于提供司法指导,维护司法统一;主要作用就是填补法律漏洞,平衡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集中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比较典型、且争议较大、新类型等案件;指导性案例主要由判决书本身以及从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思路、裁判方法、事实认定、证据审查等一般性裁判规则构成;各级法院在审理中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理由加以援引。

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意义在于统一审判标准,实现同案同判,最大限度地维护个案的司法公正。在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司法审判应当遵循法律统一适用的原则。“同案不同判”是司法不公的客观表现,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合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而遏制潜在的徇私枉法现象。同案同判要求此后的案件在没有特殊的和特别的案由时,应该比照前例作出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除法官能力、学识和认识上的原因之外的因素影响判决,使得一些企图通过枉法裁判牟取私利的法官达不到目的。

案例指导制度还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法院而言,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对类似的案件不必耗费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可以按照简易程序,按照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判决。近几年全国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量均在1000万件以上,在这种背景下,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无疑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有效提升审判效率。

案例指导制度的积极意义还体现在积累和传承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上。司法案例凝结了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智慧,是重要的司法资源。诚然,法官只有“书写判决书的笔”,法官并不能创造法律,他们仅仅是通过审判活动来解释法律、发现法律和发展法律,但法官的这种审判活动是具有创造性的,这种创造性主要通过具体的判例体现出来。司法过程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纠纷解决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发现新规则或废止旧规则的“知识创新”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例指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系着司法知识传承和司法资源再生的命脉,案例指导制度就是一种由无数司法知识、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增长点串联而成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司法体系的创新机制。促进司法知识、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的流通,激活司法判例的内在活力,提升司法判例潜在的制度创新、知识传承及人才激励效应,应当是建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应有之义。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实行的以司法指导为特色、以维护司法统一为主旨的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司法特色,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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