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积极意义
www.fjnet.cn 2012-01-18 11:28 刘武俊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首先,英美法系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而我国的指导性案例本身并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案例指导本质上是法官“释法”而非法官“造法”。其次,案例的形成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此外,指导性案例本身是严格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过裁判所形成。案例指导制度是以制定法为主、案例指导为辅,在不影响制定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突出典型案件判决在司法指导中的作用,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可见,中国式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司法特色,同时又科学借鉴西方判例制度的司法制度创新举措。 当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进一步重视加强分类案例指导工作,即有针对性地开展诸如涉家暴案例指导、涉毒案例指导、涉黑案例指导、未成年犯罪案例指导、新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等,以提高案例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也开始从立法转向司法,同案是否同判、法律是否统一适用等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案例指导制度将为实现司法统一和维护司法公信力提供有效保证。期待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一路走好。(福建日报)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司法》副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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