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遗者与失主的权利义务得以界定
www.fjnet.cn 2012-02-21 09:42 钱兆成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对拾遗者进行奖励是可行的。这样做,在法理上是有依据的。《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中规定: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而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样做,从历史上汲取了智慧。相传春秋时期,鲁国有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见到同胞遭遇不幸,沦落为奴隶,只要能够把这些人赎回来,就可以从国家获得一定的补偿和奖励。 孔子的学生子贡,把鲁国人从外国赎回来,但不向国家领取金钱。孔子说:子贡,这就是你的不对了,向国家领取补偿金,对你没有任何损失;但不领取补偿金一旦开了先例,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自己遭难的同胞了。 由此可见,对拾遗者进行奖励,用法规的形式界定拾遗者与失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遇到的道德难题,可以增加拾金不昧者的道德安全感和经济奖励,促进拾金不昧风气的形成。(福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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