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公众更不能容忍公款旅游官员如此蒙混过关

www.fjnet.cn 2012-02-22 15:44  徐  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网上流传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局长何旅华动用公款,以考察为名率团前往上海、苏州、杭州三地豪华旅游。据调查,举报材料基本属实,24人5天旅游花费13万元。龙岗区纪委责令龙岗区司法局参与旅游的全体人员公开检讨,并退回违规旅游费用上交财政。(2月22日《新京报》)

公款旅游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有关部门事前监督防范不力外,重要原因还在于缺乏应有的惩戒力。以龙岗区司法局这起违纪案件为例,即便是这样性质恶劣的行为,最重的处理不过是公开检讨和退回违规旅游费用而已。如此的处罚说它是“割发代首”一点都不为过。试问,靠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理能有效遏制公款旅游之风吗?

其实,对公款旅游案件应当怎样处理,中央早有明文规定。201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8月12日,监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这些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公款出国、出境旅游的组织者,最轻的处罚是“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虽然这些规定是针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但同样具有比照处罚的功能。显然,龙岗区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与中央规定的最轻处罚相比,依然相差甚远。正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委员吴立民所言,“龙岗区司法局作为一个法律宣传部门,明知利用公款消费不应该,却依旧利用公款出游,他们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对这种知法犯法、知规违规的行为,仅对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检讨、退还资金的处罚,力度明显太轻,怎能服众?

公众并不是非要对公款旅游的官员都要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而后快。依规处罚,不仅是处罚问题官员,更是警诫后人。相比而言,公众更不能容忍让公款旅游的官员如此稀里糊涂地蒙混过关,需要得到一个明确清楚、令人信服的理由——有关部门做出处分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处理?现在对公款旅游官员的处罚存在着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那就是,对问题的性质讲得比较明白,对为什么这样处理却讲不出章法,而且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事件中又往往有着轻重不同的处理。因此,与把涉及的问题讲清楚、透明化同样重要的是,要把处理的过程以及处理的依据也讲清楚、透明化。做到这一点,不仅问题官员难逃党纪国法的应有制裁,更能真正以儆效尤、取信于民,从而把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