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立法万能的误区
www.fjnet.cn 2012-03-02 09:44 刘武俊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过分依赖法律和漠视法律一样,都是属于法律认识上的迷失。 ●立法者要辩证认识立法的能与不能、可为和不可为的关系。 ●法律仅仅是诸多社会调控方式的一种而已,不能取代其他社会调控方式。 新年伊始,各地先后都举行了“两会”。“两会”代表、委员积极参政议政,踊跃提出立法议案提案本是件好事。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无论是全国“两会”还是地方“两会”,总能爆出一些让人大跌眼镜的立法议案提案,诸如主张立法保障妻子监督老公私房钱,立法规范邻里关系,立法推行家务劳动工资化以保障女性权益等。代表、委员们参政议政的热情固然值得肯定,但非理性的立法冲动却令人堪忧。 毋庸讳言,相对于“人治”,法治无疑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和科学性,法治是“最好的人治”不可企及的最佳选择。然而,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和相对的。从一定意义上讲,一个凡事都要由法律进行调节、法律无孔不入的社会,极有可能会蜕变为一个缺乏朝气和活力的社会。过分依赖法律和漠视法律一样,都是属于法律认识上的迷失。 近年来,法律万能的迹象在一些地方“两会”的议案提案上颇为明显,各种呼吁立法的议案提案让人眼花缭乱,不少明显缺乏立法可行性的议案提案纷纷登场。“法律万能”这个极端其实和过去的“法律虚无”极端,同样具有相当的破坏性和危险性,与现代法治的理念貌合神离。 西方有句著名的谚语:把凯撒的东西还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也就是说,世俗和精神两个领域的事务必分别交由政府和教会管辖。参照这一谚语,不妨对法律与道德作这样一种大致的定位:把法律的领域还给法律,把道德的领域还给道德。也就是说,法治原则上不能干涉和侵蚀道德的调整范围,道德自律领域往往是与法治无涉的。企图将社会的各个领域甚至包括私人生活领域统统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这种盲点何尝不是法治的悲哀?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社会秩序需要靠法律、道德、伦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上述各种因素都不可或缺但又都各有其局限性,本该由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用法律手段取而代之后果恐怕只会事与愿违。社会的复杂性和世界的多元性,决定了必然存在诸如私人感情生活等与法律无涉的“特区”或“禁区”,我们有理由质疑通过立法过度介入婚姻家庭生活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并警惕运用公权力对私人生活领域进行粗暴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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