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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引来的质疑并非不可避免

www.fjnet.cn 2012-03-02 09:54  秦玉罕 来源:新闻晨报 我来说两句

从湖北来广东台山打工12年的黎亚平因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被关入台山看守所。2月21日,黎亚平死亡。看守所提供的视频显示,黎亚平在看守所的洗衣房内做完51个俯卧撑后晕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看守所称,黎患有高血压,平时就喜欢做俯卧撑,死亡属于意外。(3月1日《广州日报》)

从现有资料看,黎亚平之死可能确属意外。因为公安方面不仅提供了黎亚平收押看守所时的体检资料,显示其患有高血压,而且也公布了其死亡前后的监控录像资料,两者之间可以相互印证。目前,死者家属和公众的疑虑则是出于对法律规定的误读。首先,我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条件有明确规定,高血压病人并不在法定的免于羁押范围之内,看守所收押黎亚平的行为并不违法违规。其次,我国的刑事诉讼分为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而法律对每一个阶段都明确规定了办理期限。本案中,黎亚平被移送法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该阶段的羁押性质已经不属于刑事拘留,羁押期限的长短也取决于法院的审理期限且可以在判决后折抵刑期,不存在超期拘留的问题。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这样一起“情理之中、意料之外”的死亡事件,何以引起广泛的关注。我国目前正处于人口流动的活跃时期,公民的诚信水平又有待提高,导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免于羁押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适用,故而看守所内往往人数较多,给看守所及工作人员形成管理压力,疏漏和不足在所难免。比如,我国虽然规定了对收押人员进行入所体检和定期复查制度,但由于羁押人员过多,复查工作并不能完全依法依规进行。本案中,看守所工作人员虽已掌握了黎亚平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但未能给予定时复查并对其运动情况进行适当提醒和限制,不能不说有亏职守。

目前,我国看守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在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这个条例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没有明确规定看守所违法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担问题。事故发生后,处置和公开程序往往有所欠缺,难免让当事人和公众产生“暗箱操作”的怀疑。因此,加强看守所的内部管理,首先要健全事故的处理程序且明确法律责任,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而其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问的,应由专门的第三方主持死亡原因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除了管理方面的原因外,外部监督力度也有待加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看守所设在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管理体制,对于保障侦查权的实现和控制犯罪无疑是成功的,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看守所中立原则。这种“原告看被告”、“侦羁不分”的羁押制度,外部监督力量难以介入,也容易引来怀疑。

加强监督,需要建立一条可持续的、长久的监督渠道。公安部早在1997年就已发布了《关于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看守所工作检查监督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看守所应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监督,但实践中却很少能够落到实处。其实,一个可行的做法是:尝试建立羁押场所巡视制度,即选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定期到看守所开展巡视活动,实地观察看守所各个区域,随机选取在押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日常待遇等状况,将发现的问题交监管部门解决,并实时跟踪解决进度和结果。条件成熟时,也可将巡视监督员遴选的范围扩大到普通的人民群众。通过这种民意监督的方式,督促看守所规范监管,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从而提高看守所内部工作的透明度。

从概率上讲,意外死亡的事故确实很难避免,但如何面对媒体和公众的合理质疑,还需要有关部门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上多想办法。

  •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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