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权利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
www.fjnet.cn 2012-03-08 09:08 张贵峰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全国政协委员宗立成日前表示,不应戴有色眼镜看干部子女,“把子女送到国外去,不要考虑是不是官员,因为公民的权利都是平等的”。(3月7日《新京报》) 必须认识到,真正完整法治意义上的“权利平等”必须确保“公民权利”对“政府(官员)权力”的平衡和制约,必须建立在与相应责任的严格匹配和平衡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基于平衡和制约的法治原则,官员权利是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的,一方面,它需要受到一般普通公民权利的广泛平衡和制约,另一方面,同时也必须接受相应公权责任的严格平衡和制约。 在法治成熟国家,官员必须牺牲让渡的一般公民权利,远不止一个“财产隐私权”,还有其他许多权利。如官员名誉权、言论自由权。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禁止官员的经商权,其实也是基于这样的法治原理。 就此而言,官员“把子女送出国,就要受到非议”,不仅并非“不公平”,而恰恰体现了一种法治平衡层面的真正公平。如果没有这种“非议”,官员手中的权力何以能有效监督?比如,他是否滥用权力送子女出国?出国经费是否清白?进一步讲,大量官员热衷送子女出国,甚至让子女成为外国人,我们如何还能放心他们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将国家公权力交给一群外国人的父(母)亲来执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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