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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公民环境权

www.fjnet.cn 2012-03-16 16:42  孙瑞灼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铬渣污染、康菲漏油、PM2.5……近几年环境污染问题凸显,给公众带来的危机感不亚于食品安全问题。环境保护再次成为全国两会热议话题。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建议,立法赋予公民环境权,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履行保护好环境的义务。

我们每个人都有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基本的生存权之一。对此,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国际社会,环境权是人权的一种,许多国家已将之写入法律。

尽管我国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其行使和救济仅仅是停留在“控诉”上,远未上升到“环境权”的层面。我国已有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提出环境权,使其成为一项名副其实的法定权利。由于公民环境权的缺失,公众在面临环境污染的侵害时,往往缺乏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前几年,山西一农村小学,附近有一家化工企业肆意排放含苯废气和废水,导致该校学生和村民出现不同程度的头痛、恶心等症状。当地村民持续3天在工厂门口抗议,并集体下跪,要求工厂停产,但该厂不理不睬。经媒体报道后,当地政府采取措施,问题才得以解决。类似事件提醒有关部门: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众亟须环境权的有力保护。

笔者以为,赋予公民环境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可以有效地制约企业乱排污和滥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制约行政机关滥用环境管理权或不履行相应环境管理职责的行为,建立起一种权利和权力、权利与权利的制衡机制。提起环境污染,人们总是首先想到那些冒着黑烟、流着黑水的污染企业。但是,一些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也常常为了地方利益,默许、纵容这些企业,甚至为之撑腰。要想遏制环保不作为,除了要加大对责任追究力度外,还必须赋予公民环境权,以此制约和监督环保执法权力。

有利于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的力量。民众享受着广泛的环境利益,民众是良好环境的受益者,也是恶劣环境的受害者。民间蕴藏着保护环境的巨大力量,赋予公民环境权可以有效地发挥民间环保的积极性,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从现行环境法看,由于对公众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作用和定位没有明确规定,因而环境法的实施缺乏民众的有力支持。同样,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径。

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没有公民环境权制度,环境权没有成为可诉的权利,就无法发挥司法审判对环境保护的有力作用。历次环保公益诉讼,最终都没能达到圆满的效果,就说明了这一点。而这些都可以通过赋予公民环境权来改善和解决。(福建日报)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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