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到了需要反思的阶段
www.fjnet.cn 2012-03-19 09:14 顾 燕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日前,深圳市出台规定,拟推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实现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健全公务活动过程的资料保存制度。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对公务行为及其过错实行终身负责,可以视作对当前官员问责制的一种拓展,也是地方政治实践中的吏治努力。这种做法值得肯定。但结合官员问责中浮现的种种问题,以及现实操作层面的局限性,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能否扎实“落地”,还是一个未知数。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的问责及退出机制建设滞后,官员能“上”不能“下”、出了问题的责任追究不力是一个痼疾。2003年“非典”带动“问责风暴年”,官员问责机制逐渐在实践中展开,并进入公众视野。从近十年的社会反馈来看,我们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基本判断:目前推行的官员问责制到了需要反思的阶段。 近年来,不论是在责任事故还是在腐败丑闻中,由于问责机制的不透明、不规范,问责措施常被视作堵住舆论嘴巴的权宜之计,甚至沦落为“政治作秀”,同时给官场潜规则制造了空间。相关责任官员火速复出,被讥讽为“带薪休假”,往往使平息不久的舆论风潮再度反弹,侵蚀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众信心。 更重要的是,目前的官员问责制基本上是事后补救,在问题没有暴露之前,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依然按照其本身的逻辑运行。也就是说,官员过错、失误等不当甚至不法行为,被发现之后才进行问责,至于许多错误行为为何频繁出现,哪怕被问责,类似问题为何共性般的前赴后继地发生? 如果权力自身的运行逻辑没有改变,问责只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因此也无法遏制权力的惰性和寻租冲动。对公务行为负责应当贯彻整个过程,而不仅仅在出事之后的亡羊补牢。如果对公务行为的过错缺乏事前制约机制,那么问责即使是终身制的问责,也是一种消极防范。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关新闻
- [ 03-19]“缓报”沉船事故,应当问责
- [ 03-14]“政府欠薪”,要对官员问责
- [ 03-12]“一次性公路”需要问责制度跟进
- [ 02-22]局长“考察中旅游”如何问责?
- [ 02-15]土地问责:从上级约谈到代表约见
- [ 02-10]罚款50万问责强拆“梁林故居”?
- [ 02-08]问责政务微博不只是技术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