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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醉驾伤人保险赔偿”的司法善意

2012-03-23 08:15  张遇哲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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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3月22日《京华时报》)

一石激起千层浪,“醉驾伤人保险赔偿”的新规立即引发争议。一些网友质疑其有纵容醉驾之嫌,“既然醉驾后果可以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驾驶者在心理上或许会放松对自身的要求,侥幸心理膨胀,醉驾概率增大”。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误读。

一直以来,法律都没有赋予保险公司在醉驾问题上的绝对免责权。2006年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驾驶人醉酒情形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要求交强险对于醉驾肇事以“赔人不赔物”为原则。只不过,一些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免责条款,把“赔人不赔物”被偷梁换柱成了“醉驾一律不赔”。

与此同时,各地司法部门对于醉酒等情况下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也存在一定争议。此前,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就倾向于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以外的不予赔偿。如今,最高法明确规定驾驶人醉驾导致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负有赔偿责任,有望起到平息争议,规范审判的作用。

从垫付抢救费用,到赔偿人身损害,体现救济伤者的司法善意。酒驾事故发生后,对伤者而言,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然而,醉驾司机肇事后,往往因面临被刑事拘留、判刑或罚款,忽略了对受害人的赔偿,有的司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干脆下落不明。这时,受害人势必陷入孤立无援的窘境。我国设立交强险制度就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如果因为司机酒后肇事,保险公司就免去人身赔偿责任,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抢救费用是1万元,而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这一转变更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利。并且,由保险公司进行先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

从另一方面讲,“醉驾伤人保险赔偿”也更能体现法律保护的公平公正。在闯红灯、超速等肇事行为中,司机存在一般过失,保险公司尚且需要承担责任,而醉酒驾车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反而承担很小一部分责任,显然违背了立法公平正义和保护公众利益的初衷。毕竟,被保险人的过错是受害人无法预见的,对于受害者来说,司机闯红灯和醉酒驾驶造成的伤害并无本质区别。我们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就忽略了对伤者的利益保障。

必须看到,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并不等于醉驾司机可以就此脱责。保险公司在先期履行赔偿责任后,完全可以根据法律向醉驾司机继续追偿。这样一来,既能够第一时间保障受害人权益、又可以对醉酒司机起到震慑惩治作用,体现了能动司法与人性化司法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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