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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诈骗线索费不能停在道德谴责

www.fjnet.cn 2012-04-17 12:25  何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3月29日,7岁的女童王飞姿在家门口遭货车撞倒身亡。肇事司机逃逸,女童父母悬赏5万元征集线索却遭到多名骗子轮番诈骗。一个骗子在聊了一个多小时后,给出一个假肇事车车号。据悉,肇事车为浅白色小型双排货车,但不知车牌号。女童父母已拟将赏金增到10万元。(4月15日《中国新闻网》)

年幼的孩子因车祸身亡,而肇事司机逃逸,父母遭受的打击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受害人父母有没有悬赏征集线索,从道义角度说,知情者都应当积极提供线索。

少数人为了诈骗高额线索费,向受害人父母提供假线索、假信息,无疑是对受害人父母的又一次精神打击。从社会道德上讲,这种行为毋庸置疑属于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是做人最起码的道德良知缺失的表现,全社会给予强烈的道德批判无可厚非。

事实上提供假线索诈骗线索费的行为不仅背离了社会道德,而且违反了法律,是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对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定义规定,一些没有道德的市民以提供不存在的车牌号假线索骗取受害人父母悬赏的线索费,实质上是一种诈骗犯罪行为,属于诈骗罪,触犯了刑法。只不过由于受害人父母自身察觉,诈骗未遂罢了。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诈骗未遂的犯罪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从轻或减轻处罚罢了。

为此,笔者认为,对于提供假线索意图诈骗受害人父母悬赏的线索费的行为,我们的社会不能只是停留在低级的道德谴责阶段,受害人父母应当根据通话记录等线索,向公安部门报案,依法追究诈骗分子的刑事责任。也只有对于这些没有道德的潜在的诈骗分子予以严惩,才能保障社会道德不滑坡。

当然公安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尽快介入调查,不能让受害人父母悬赏寻找线索,实际上悬赏寻找线索的责任本来在公安部门,而不在受害人个人。公安部门不悬赏线索,受害人的父母悬赏线索,本身就折射了职能部门的缺位,是公安部门不作为的表现和结果。从这一点上讲,公安部门应当反省,必须采取其他措施进行补救,就是尽快找出肇事者,还生者以安慰。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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