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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救命钱”不能单靠患者自防

www.fjnet.cn 2012-06-12 07:03  徐云鹏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患者到医院求医问药本就不易,如果再遭遇“扒手”,岂不更闹心?记者近日走访内蒙古自治区一些大医院发现,由于就诊人多、环境嘈杂,患者和家属因就医心切而疏于防范,医院管理防范措施缺失,导致医院渐渐成为小偷屡屡下手和得逞的“黄金宝地”。(据2012年6月11日《新华每日电讯》)

其实,一些医院尤其是大医院成为“扒手”重灾区,住院患者财物被盗是常事,百度一下“住院患者财物被盗”找到相关结果约3,180,000个。就在近日,长春市某大医院病房里,通化一妇女为医治心脏病而以一分五利息“抬”来的两万元住院费,竟然在自己脑袋底下被盗贼抢走(6月3日吉林电视《守望都市》报道)。而山东桓台县几家医院接连发生患者钱财被盗案件(6月4日 齐鲁网)。

对于内蒙古多家医院发生的盗窃案件,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刑警大队刑警二中队杨国亮说,医院的小偷小摸属于可防性犯罪,自己应提高警惕,不要给小偷下手的机会。“医院的监控只对熟脸有意义,对于那些流窜的小偷没用,顶多有一天抓到再对照一下。”

解读杨警官的话,至少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发生在医院的偷盗案只是“小偷小摸”,小事一桩,都立不了案。所以,“昨天有小偷穿着白大褂抢了一个10万元钱的包,他们(警察)都没过来”。真不知道什么才算大案?二是患者失窃的主要责任是自身保管不当,防范不力。三是医院的24小时监控设备,就是一个摆设,别指望用它协助破案。言外之义,无非是案子不好破,“丢了咋可能找回来,自认倒霉吧。”

若果真是这样的话,就有必要重温一下相关规定了。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而最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入户盗窃”不再受到盗窃数额的限制,小偷只要“入户”行窃,偷一元钱也是犯罪。

当然,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具体立案标准也不一样。在北京,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60000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在浙江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是2000元,“数额巨大”为2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是80000元;而广东省则划分出三类不同的区域,并规定了不同的标准。

尽管立案标准不尽相同,但是有一条规定是明确的:“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警方遇案必接,逢案必查,有案必破,这是因为,对不法行为的追究既是警察的职责,更是对犯罪行为的震慑。遇案不追究就是助恶行恶,扬恶养奸,替盗贼打场子。从中不难看出,内蒙古一些医院渐渐成为盗贼屡屡下手和得逞的“黄金宝地”,公安机关难逃不作为之嫌。还有,有的保安就是内鬼。那名王女士丢失苹果手机后,经过公安部门定位搜索,最后竟锁定在医院一保安身上。

“救命钱”被偷事关重大,警方应立刻立案调查。可以这么说,由于窃贼所侵害的财物是患者的“救命钱”,用途特殊,关乎性命。那怕只是偷得了一元钱,也属犯罪情节恶劣。因为在医院“先缴费、后治疗”的规则下,患者很可能就因为只差一元钱,而不能及时上手术台手术,不能及时用药治病,进而错过了救治的最佳时间,直接危害生命。事实上,患者因财物被盗致死的案例,并不鲜见。

5月4日,卫生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公安机关向二级以上医院等重点医疗机构派驻警务室,共同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这其中,也应包括协助医院对偷盗行为的治理,而不是仅仅去对付“医闹”。

管好“救命钱”不能单靠患者自我防范,更需要公安机关积极作为,严厉打击,防范在先,有案必破,强力震慑。医院作为病房的管理者,也有义务把病人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来对待和保护,承担起自己应尽的管理责任。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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