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慰藉“空巢老人”功夫在立法之外

www.fjnet.cn 2012-06-28 09:09  志  灵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6月27日《新京报》)

“常回家看看”的确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写进法律并不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事实上,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法律所宣示和倡导的这种价值取向,如何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即便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依然秉持将“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说明对现实生活中“不回家看看”的现象感到异常焦虑。

虽然可以对“常回家看看”进行宣示性规定,但法律的作用也仅仅限于宣示性,决定了这样的义务只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法律规定的这种“无奈”是一种必然,因为法律只可能是底线的道德,更多道德义务的履行需要靠社会舆论和环境去引导。

不过,需要澄清的是,在“常回家看看”作为一种道德义务的语境下,“不回家看看”并不意味着道德滑坡。需要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空巢老人”和需要父母“常在自己身边”的“留守儿童”,他们的弱势不一定来自亲情的淡漠,而是社会的巨大变迁。

人口的老龄化和独生子女政策,使得一对年轻的夫妇要面对4个老人和1个孩子。作为履行“常回家看看”道德义务主体的年轻夫妇,其最应该履行的是供养家庭生存的义务。当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生存的压力一股脑地袭来,这些就足以让人应接不暇时,精神上的慰藉其实是一种奢侈品。“常回家看看”,与老人共享天伦之类,不仅是老人的精神需要,也是年轻人的精神需要。只有社会不断地创造条件,让生活在其中的人们不再总是感受到生存的压力和焦虑时,精神诉求的满足才不会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