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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招工“乙肝歧视”的胆量何来?

www.fjnet.cn 2012-07-30 16:55  王垚烽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尽管国家明令禁止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但日前,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还是在新员工入职体检时,违反规定检查了300多名员工的乙肝五项。其中,8名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应届大学生,被企业要求“回家治病”,拒绝录用。他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求助却遭到拒绝,一名工作人员甚至表示,“查出来了病就回家好好养着,还闹什么闹。”(7月29日《京华时报》)

近些年,反乙肝歧视运动开展的轰轰烈烈,但乙肝歧视依然普遍存在。一份官方数据显示,在所有的就业歧视中,“乙肝歧视”仍占据首位。就连中国最高学府清华大学的热门专业毕业生都曾因携带乙肝而无法获得工作。当然很多时候,出于风险考虑,许多企业会选择通过暗地买通医院检测,对于查出的携带者,以能力不足等其他理由拒绝录用,从而使得求职者拿不到被歧视的证据。像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这样公然要求乙肝携带者“回家治病”的情况倒并不多见。

中航工业成都集团何以敢堂而皇之地挑战法律、侵害求职者的基本权利?一者是自恃拥有国企的特殊身份,是“共和国的长子”;二者因为许多医院“助纣为虐”,出于经济私利,违规在招工体检中开展乙肝检查。可以说,正是医院的“帮忙”使得中航工业成都集团能够轻易地窥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而国企的身份又使它拥有了普通民企没有的,来自政府的权力支持,从而在面对求职者的维权过程中保持“绝对强势”。因为它知道,即便当事人求助劳动保障部门也不会有什么结果。既然如此,挑战一把法律、蔑视一回舆论又有何妨?

有人士提议,立法部门应该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但笔者以为,其实我国并不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比如《就业促进法》就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违反者将根据所侵犯权利法域,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而2010年2月,卫生部等三部门的联合发文也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同时明确了所谓“特殊职业”的范围,即仅为特警、民航飞行员以及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这三类。

现在真正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些法规付诸实现?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企业、医院肆意窥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而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得不到法律的惩戒;如果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冷对、纵容歧视行为而不用担心被问责,那么再多的法律都将被束之高阁,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利也将继续遭到侵害。换言之,杜绝乙肝歧视,关键是要增强法律的震慑力,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否则,国企始作俑者,社会其无后乎?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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