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不严重”应是法律框架内的认定
www.fjnet.cn 2012-08-01 09:52 高亚洲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广东电白县观珠镇12岁少女小娟,暑假打工期间遭到观珠镇政府农业办50多岁的职工廖某材猥亵。廖某材被警方处以15天的拘留。警方称因廖某材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只属于治安问题。(7月31日,大洋网) 一个花季少女,不幸遭遇猥亵,可能从此心理蒙上阴影,成为心中永远不可抹去的痛。为还孩子一个公道,也为维护社会正义,对施恶者依法进行惩戒,合情合理合法。从目前的情况看,作恶者的确已经被惩戒,事情似乎应该就此落下帷幕,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并未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反而惹来非议。 非议的焦点便在于:作恶者为何只是被处以15天的拘留?其实,站在理性人的角度讲,并不是要把作恶者扔进大牢关上三五年,认为这样才解恨,这样就实现公平正义了,也不是因为作恶者有着政府职员的身份,抱着仇官的心理,要求无边界地严惩,从法律理念讲,要实现正义,不仅要有程序上的正义,更要有实体正义,在两种正义的共同作用下,法律才是法律。 回到本事件来看,对于作恶者为何被处以15天的拘留,警方给出的解释是作恶者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警方作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在哪?尚且不得而知,大概是认为未能形成事实上的强奸,所以不算严重,但从法律条文上看,构成刑事处罚的,除了较为严重的强奸罪外,还有猥亵罪,其中又以猥亵幼童罪惩戒更重。从本事件中的受害人年龄看,属于幼童年龄范畴;还原当时的案发现场看,作恶者有明显的主观作恶行为,而且也对被害人造成了轻微地人体伤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简单的治安拘留已属法内“开恩”,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其公正性,在于其客观性,如果可以“开恩”,法将不法,正义焉存? 警方对案件作出“后果不严重”的认定,固然无可厚非,但不能脱离法律框架,否则便会沦为“莫名其妙”的尴尬境地,这里的后果不是指主观感知上的后果,而是要站在法律立场上的认定,如果警方能按照法律条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要件及其影响进行细致比对,便能很清晰地得出结论,作恶者所应得到的惩戒不应是简单的治安处罚,而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样的追问,不是要表达任何一种过激情绪,而是希望事态回到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这样不仅是还受害者一个公道,更是让社会公众重拾对法律的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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