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撞伤不如撞死”频发 拷问法律威严

www.fjnet.cn 2012-08-16 09:59  玫昆仑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2日下午3时,连江筱埕镇东坪村村民林木珠的孙子小杰从自家对面的便利店过马路时,被一辆途经的小面包车迎面撞倒,面包车在刹车后并没有停下,反而加速离去,车轮从孙子身体右侧轧过。经查,男孩4根肋骨断裂,脾脏破裂,至今生命垂危。(《海峡都市报》8月15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今,该司机撞人后不停车,反而继续加速向前开,车轮从小杰的身上轧过,造成二次碾压。

究其根源,关键是“撞伤不如撞死”的心理在作怪。因为把人撞伤了,根据我国的人身伤害赔偿制度,如果按照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助金以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算下来,往往要比撞死人后要多赔好几倍,甚至有的是个无底洞。这种撞死与撞伤的赔偿“剪刀差”,逼迫一些司机在趋利理性下自然会“两害相较取其轻”,从而导致“二次碾压”悲剧重复上演。如江苏新沂一名3岁半男童在小区内玩耍时被一辆宝马X6反复碾压达4次致死,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在郑州街头被一辆奥迪车撞倒后又遭反复碾轧……接二连三发生的“撞伤不如撞死”惨剧,一次次引发我们对现行法律的冷静拷量。

更值得警醒的是,交通案件从程序上看是警方侦查取证、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警方如何取证便成为交通案件的关键。于是,一些“撞伤不如撞死”的司机习惯利用权与钱打通关节,逃避司法制裁。如“宝马碾死男童”事件后,警方在未作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就认同司机非故意,偏袒杀手司机,难道说背后就没有司法腐败?殊不知,“撞伤不如撞死”,得不到公正的司法判决,致使“二次碾压”的何止是生命,还有法律的公正与威严。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完善后,故意撞死人者,可判处死刑,可是,真正被判死刑的司机有多少呢?如此打“法律白条”,以致“撞死不会死”的心态更肆无忌惮。难怪契诃夫小说《花匠头目的故事》中的那个法官“纳闷”:“我不能设想……人不能堕落得这么深”?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