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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试点:要“变身”不要“变装”

www.fjnet.cn 2012-08-29 09:28  王  琳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8月28日报道,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试点劳教制度改革。但有关改革的内容,媒体述之不多,相关城市也未主动予以披露。从南京市政府去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可以看到,此项试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的。

“违法行为矫治法”(后改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曾一度被认为是劳教制度的终结者,最近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均有它的身影。从被寄予厚望,到步履维艰,总有什么原因在阻碍着它的推进。既然在全国性立法上难以破冰,通过地方试点积累实证经验以修补法案,兼打消反对者的顾虑,也算是务实的稳妥改革之道。

阻碍劳教改革的最大理由在于,若对现行劳教制度进行伤筋动骨式的改造,将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威胁。但事实上,不改革劳教对社会稳定的威胁同样存在。从威胁的对象来分析,改革劳教使之合乎法治,合乎政治伦理的底线,对公民权益保障无疑是有利的。

实际上,“劳教”从来不是“刀把子”,它在名义上仍是一项“教育”制度。但它不是刑罚,在剥夺被劳教者人身自由上却胜似刑罚;不是行政处罚,在流程上又由行政部门一手操办。一言以蔽之,劳教就是由公安部门自行立案、自行调查、自行决定又自行执行的一家独断。权力如此集中,在强化了个人意志的同时,也伤害了程序法治。30多年来,对劳教的质疑以及提请人大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

湖南永州唐慧被劳教一案令劳教制度再次站到了风口浪尖。从一些门户网站推出的民意调查来看,网民对废除劳教或至少是改革现行劳教制度已形成了多数共识,分歧更多存在于何时废和如何改。

从国家层面来看,也是强调要“改”。不然就不会有数易其稿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和四城市试点劳教改革了。遗憾的是,全国性立法总是差临门一脚,迈不过提交审议的关键一步。地方试点也躲躲藏藏,在公共舆论平台上,能够找到的相关信息极为有限。这非但不利于公众参与,也容易在暗箱试点中,将改革的意旨走偏。

从目前来看,劳教制度越早改革越好,然而问题的焦点在于作为劳教制度的替代品如何既能纳入法治的轨道,又破除劳教“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弊端。若仅仅将“劳教”换成“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这一新鲜的名词,而在程序设计上仍沿袭以往,则将仍是“穿新鞋,走老路”的新瓶旧酒,注定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

当务之急,应是将各方提交的相关改革方案予以公开,发动公众参与其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寻求共识,并提交人大讨论,以期借助民间智慧和立法博弈来推动一部良法的出台。四城市试点劳教改革的使命,也理应是打破“换汤不换药”式的“变装秀”,努力实践建立在法治基石之上的“变身”。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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