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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的补偿”算是什么东西

www.fjnet.cn 2012-09-05 11:22  宋志坚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从有关媒体获悉:温州市经信委某负责人,就温州车改的高额补贴问题坦言,人们对公车改革的期望值很高,但对大多数干部来说,毕竟公车象征一种待遇,用差异化的补偿,能“减少改革的阻力”。报上也有言论,将此归结为“改革阻力”与“改革成本”。这种“改革阻力”,大致来自原先有“公车”的“大多数干部”;这种“改革成本”,大概就是对于此类干部的经济补偿,即所谓“车补”。

这种“差异化的补偿”,到底算是一个什么东西?

我想到一个相当熟悉的词汇:赎买。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用的就是赎买政策。公私合营前是“四马分肥”,公私合营后是定息制度,以及保留高薪。百度百科介绍:“‘赎买政策’的实行,不但减少了资产阶级对社会主义改造的阻力,而且有利于逐步把资本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某负责人的“坦言”与此大有相似之处,至少可以“减少阻力”。

相似的说法只是为高额车补辩解时的攀附。这种“车改”,毕竟与“赎买”大有区别。

当年的“赎买”,对象是资本家的产业,倘若“车改”也是“赎买”,那么,赎买的是什么?按照某负责人的“坦言”,是“公车象征一种待遇”,不知道此公能否详细说说,这种要用数千元“差异化的补偿”来“赎买”的“待遇”,由什么法律或条例规定?通过什么程序授予?倘若连这一点都莫知其详,那么,这种“待遇”,只能说是非法享受的“特权”,因为久而久之,习以为常,要革除这种非法享受的特权,居然还要以如此高额的“差异化的补偿”来赎买,岂不荒唐?

当年的“赎买”,买方是劳动人民以及他们自己的国家,卖方是民族资本家,执行这种“赎买政策”的是被称为“人民公仆”的国家干部。倘若“车改”也是“赎买”,“买方”也是人民及其国家,执行这种“赎卖”政策的也是被称为“人民公仆”的国家干部,那么,“卖方”是谁,不也是享有那种“待遇”或“特权”的被称为“人民公仆”的国家干部吗?B代表A来给B以“赎买”本来A并没有授予B的“特权”所需的“补偿”,给多给少,全都由B代表A来定。如此“赎买”,岂不诡异?

按照“坦言”之逻辑,对“大多数干部”来说,“象征一种待遇”的不仅是公车,还有其他种种“公”字头的消费,通常说的是包括公车使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在内的“三公消费”。谁都知道,“三公消费”的金额是个天文数字。那么,“三公消费”的改革,是否也都需要给予“差异性的补偿”——改革“公款吃喝”,每月给予数千元的“差异化的补偿”,改革“公费旅游”,每年给予数万元的“差异性的补偿”,借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在这“三公消费”之外,还有别的公款消费,是否也照此办理?

前些年搞“阳光工资”,在公务员大幅度提薪之后,当时是说过,以后不准再有任何工资外的补贴了的。那么,这种“差异性的补偿”,算不算是工资外的补贴?在拿了“阳光工资”之后,还可以再拿大笔的“车改补贴”,人们是否有理由怀疑,拿了“车改补贴”之后,无须多久,又会有公车私用死灰复燃。

想要巧立名目,还怕没有说辞?(福建日报)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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