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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刑满释放人员建另一个“救助站”

www.fjnet.cn 2012-09-16 22:46  徐志翔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9月14日晚9时许,陕西勉县一刑满释放人员刘某自称吃饭住宿困难,前往勉县救助管理站要求救助,因其条件不符合救助,争执之下,刘某捅伤救助站站长致其死亡。(9月16日《华商报》)

一个救助站站长被刑满释放人员捅死,这一新闻引来了无数网友的围观。救助站站长确实无辜。因为,刑满释放人员并不符合救助规定,这一点也得到了警方的证实,据办案民警介绍,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对象为流浪乞讨人员,刘某身份确实不符合救助规定。

但刑满释放人员捅死救助站站长还是有不少吸取的教训。首先一点,救助站站长是否做好耐心的说服工作。可以说,到救助站来的人都是“走投无路”的人,他们不但在生活上,也有心灵上的问题,如果我们救助站在对照条件时,发现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并不是盛气凌人地把救助对象挡在门外,而应进行心理上的救助,比如,进行心理上的疏导,向他们指明今后的出路,多说温馨的话。试想,救助站站长在“劝归”过程中,或许有刺激性语言,所以才出现犯罪嫌疑人“拨刀回敬”的事端。

其次救助站的预警机制也不到位。一个县救助站也仅仅留了一个值班人员,从名字看还是一个女同志,面对突发事件不要说处置了,就是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这位叫寥燕的值班人员打电话向站长求助。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该救助站连领导带班制度都没有,还谈什么“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呢?作为县救助站在八小时之外,最起码应有领导带班制度,救助对象往往需要24小时救助,一个值班人员能紧急处理一系列救助问题吗?显然不可能。

这样看来,刑满释放人员要求救助站救助,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但另外一个问题出来了,什么地方是刑满释放人员的“救助站”呢?其中有两层含义,一是物质、就业救助,二是精神救助。我们知道,刑满释放人员他们走向社会,存有不少的客观问题,这些问题仅仅依靠他们个人力量是难以解决的,必须得到社会相关机构的救助。如果仅仅依靠原始的“家庭救助”已有一定的困难,比如,有些刑满释放人员出来以后,家庭成员发生了变故,有些人甚至成了孤儿,这就需要我们相关部门伸出援助之手。

但现在中,尽管有相关街道、民政部门为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但总感到有多部门扯皮的现象,我们为什么不能向民政部门救助流浪人员一样,也成立个“浪子回头救助站”呢。一方面,对那些在经济上、就业上有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必要的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重新走向工作岗位,或者自主创业;另一方面,对那些心理上有问题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让他们以积极的、阳光的心态面对新生活,这些都是我们另类救助站要做的工作,希望有一天也能有个刑满释放人员的救助站。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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