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将“伦理审查”的伦理法律化
www.fjnet.cn 2012-09-17 22:41 贱言献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让儿童食用转基因“黄金大米”的风波,在中国继续燃烧,最近又爆出山东也曾试验。调查发现,该项目2003年底在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通过了审查,但未在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报批备案。2003年通过审查的项目为何能够在2008年异地实施?又如何能够与国家课题组项目合并进行?事件中,我国对涉及人体试验领域伦理审查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凸显。(9月17日《新京报》) 虽然中国号称礼仪之邦,但基于保护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伦理审查”制度,却是一个舶来品。相比于国外,我国之所以存在“伦理审查”乱象,正是相关法律不健全的结果。虽然我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设立伦理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和监督作了规定,但却没有明确伦理审查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导致了伦理审查有名无实。 国外,都有专门的法律对伦理审查进行规范,比如美国联邦法典第46部分就是专门对此规范的,瑞典有专门的《涉及人的研究伦理审查法案》,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法定职权、责任都规定的一清二楚。国外的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有四个特点:第一,无论是官方的,还是商业的,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第二,所有伦理审查机构、伦理审查名单、伦理审查项目都必须向官方指定机构报备,官方对伦理审查机构的运作进行监管和处罚;第三,所有伦理审查机构的伦理审查人员组成必须规范,必须包括专家、伦理学者、律师及社区代表;第四,所有项目审查的报告必须公开。 和国外“正儿八经”的伦理审查委员相比,我国就显得业余了。其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系统的法律加以规范,该怎样成立、怎样运作、怎样监管、怎样承担审查的法律责任、审查结果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对审查结果存在异议该怎样处理,未经伦理审查擅自实施试验该如何处罚,等等,我国现有的几个行政规章和法规都没有明确;二是我国的伦理审查委员基本上都是依附在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的二级单位或者虚设单位,往往既无专职工作人员,也无自己的财产和经费,更不具备法人资格,组成人员也不规范;三是具体运作中往往只有形式审查,而没有实质监督,形式审查是坐在办公室对着设计方案审查,既没有答辩,也不公开,至于审查之后,试验是否按照设计进行、是否出现了新的伦理问题,基本上就没有人管了。 该不该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已经没有必要讨论了,因为伦理审查是保护人体试验受试者权益的第一道防线。现在的问题是,该通过怎样的途径让伦理审查委员会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至于沦为橡皮图章。在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是第一步,我国应该尽快对相关法规进行清理,制定专门的伦理审查法律,规范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第二步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建立起完善的伦理审查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让伦理审查委员会硬起来,真正发挥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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