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透明产生多重司法正效应
www.fjnet.cn 2012-09-26 18:48 徐 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这两天,国内各大新闻媒体大篇幅报道了两起重大案件的进展情况:一是公布了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的法庭庭审及案情侦破始末;二是公布了一手制造震惊国人的湄公河惨案主犯、缅甸籍大毒枭糯康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以及中、老、缅、泰四国通力协作抓捕案犯的过程。(据9月20日央视、新华社等媒体) 应当说,这两起案件公众都非常关注。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案件进展情况,不但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有助于击溃道听途说的内容,正确把握导向;更有利于在大众和媒体的持续关注监督下,公开公正地审理案件,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让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得以慰藉,将极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种司法公开透明彰显了法治的进步,具有多重的司法正效应。 笔者查询了相关资料,发现近年来司法公开透明的高层表态常见诸报端,进入公众视野:2009年7月,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培训班结业式上的讲话;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部署;2012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报告的工作报告,都明确强调要加快推进司法公开透明的进程。从这两起重大案件的公开情况看,这些司法理念正在得到有效的贯彻。 “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不仅是司法机构的律条,更应被视为对社会公众的郑重承诺。不可否认,尽管有法律的要求、高层的重视、公众的呼声,但司法公开透明度离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去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2011)》蓝皮书,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的司法透明度明显落后于公众的需求。从现实情况看,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老百姓对司法的知情权要求越来越高;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特别是微博时代的到来,更形成了司法公开透明自下而上的强大需求。因此,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多向度的知情权,无疑是司法机关树立公信力,进而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另一角度看,司法公开透明也是最有效的全民普法教育。比如,司法机关在公开王立军案后,公众就很清楚地了解,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刑法的那些规定,那些是“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自首”、“立功”等法律术语也有了直观的把握;公开糯康案后,相信公众会对毒品犯罪的危害性有更为深刻的了解,也能感受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真正含义。这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显然更能入脑入心,起到潜移默化和点滴渗透的效果。 透明度决定公信度,坦诚度决定和谐度。我们期待这两起案件办理的公开透明,能够形成广泛的司法效应,让司法公开透明常态化,不断推动着我国法治的进步。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9-21]湄公河惨案公审展现司法主权与文明
- [ 09-21]公审湄公河案主犯,彰显司法主权
- [ 07-18]网络让司法拍卖更阳光
- [ 07-16]当司法遇到诈骗救妻的悲情案
- [ 07-13]只服从法律的法官才承担错判责任
- [ 07-13]“弃暗投明”的司法网拍不应受到质疑
- [ 07-13]网上司法拍卖动了中拍协的奶酪?
- [ 07-13]“网络司法拍卖”创新也不能违法